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规范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完善,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修订印发的《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全市工作实际,黄山市司法局会同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拟订了《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
二、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江南新城百合苑1栋4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邮政编码:24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公告》。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1093792095@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806,联系人:黄红良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2年9月1日
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不断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修订印发的《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司法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市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各县(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及各县(区)司法局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有机衔接、运行顺畅;
(三)对人民监督员任免、回避等情形进行审查;
(四)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五)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服务和履职保障;
(六)收集听取人民监督员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按规定做好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
(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第十条 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本辖区人民监督员的姓名、任期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二章 选任
第十一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 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或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以及任期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办案活动需要和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布到每个县(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 名。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在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前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公告应当在主要新闻媒体刊登,同时在司法局、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职责、选任名额、选任条件、任职期限、选任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审核公示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和组织推荐。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员审查工作机制,差额确定考察人选,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市司法局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等。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市司法局可委托各县(区)司法局,根据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名额,按规定组织报名和考察。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有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由省司法厅统一监制的人民监督员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
对经调查核实确认为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并从其他符合拟任人选条件的报名人员中补充拟任人选。
第二十条 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人民监督员缺额情况,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报省司法厅同意,按程序及时组织增选、补选。
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选任程序执行。
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第九条所列的情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对免除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决定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机关辞去所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因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被免除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三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师资库,强化师资力量建设,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满足履职需要,提升监督实效。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评议观摩、实地调研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选任决定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
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职责、监督实务以及管理要求等。初任培训结束时,应当进行考核。
未经初任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人民监督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任期培训由市司法局组织进行,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检察业务、监督案例等。
第四章 抽选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司法局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局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随机抽选、兼顾均衡、就近履职的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产生备选人员。
人民监督员备选人员产生后,应当按抽选产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联系通知,确定能够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的机会与数量应当相对均衡。
第三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抽选的市司法局申请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及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自己具有回避情形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局发现抽选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该人民监督员回避,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具有需要回避情形的,或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监督案件(活动)当事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具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市司法局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参与普通办案活动监督的,应提前二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参与特殊办案监督的,应在收到被抽选通知之时提出申请。
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核决定是否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监督活动的,对缺额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按抽选程序重新确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个工作年度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思想品德、履职能力、作风纪律和参加学习培训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全面记录人民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履职表现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第四十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向市司法局提交参加培训学习、履职等情况的年度考核表。
第四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报省司法厅。
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共享协同、便捷高效。
第四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监督员信息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维护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权益,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支持其参加有关学习调研等活动,协调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妨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对其履行监督职责、参加培训和学习调研等活动应当提供支持和便利。不提供支持和相应便利,或者克扣、变相克扣人民监督员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侵害合法权益的,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履职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申报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严格经费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
第四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由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每参加一次本县(区)域监督办案活动给予补助300元,跨县(区)域监督办案活动给予补助400 元(含交通、就餐等费用),从人民监督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7 年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印发的《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下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制度设计,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2022年8月5日,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黄山作出了应有贡献。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检察司法改革持续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新期盼,以及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客观需要,已有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有些内容显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很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从而不断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此,我们在总结各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上级部署要求,对原有的《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依据、基本原则、级别区分、选任管理机构及职责、人民监督员权利等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选任条件、禁止参选情形、名额分布、选任公告、产生方式、审查考察、拟任公示、任命、缺额增补选、资格免除、违反履职规定的处理、异议复核、主动辞任等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培训原则、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内容。第四部分明确了抽选原则、抽选流程、抽选确认、抽选回避、重新抽选等问题。第五部分明确了考核类型、考核内容、考核依据、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运用等问题。第六部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台账、经费保障等问题。第七部分明确了规定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重点要说明的事项
2017年的《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共有5章(分别是总则、选任、管理、履职和保障、附则)35条,本次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共有7章(总则、选任、培训、抽选、考核、保障、附则)50条,较原《规定》增加了2章15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增加了“培训、抽选、考核”等章节,删掉了《规定》中“管理”一章,将其内容分别调整到征求意见稿的“培训、抽选、考核”等章节。
《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10-08 16:272022年9月1日,我机关就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