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30/201804-00047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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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黄山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26 15:34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背景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近年来,全国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调解活动,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技能,而且相对客观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等,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与一些国家律师主导调解模式不同,我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目前律师在参与调解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包括调解在内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等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律师调解制度,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这项工作黄山市目前开展情况

律师调解工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试点阶段。《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本试点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去年12月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亳州、淮南、马鞍山以及我们黄山四个地级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目前,我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启动阶段,年底前试点工作结束。


四、黄山市司法局多举措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为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司法局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一是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自接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后,市司法局明确由分管律师工作副局长具体负责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要求律公科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做好律师调解试点各项准备工作。二是主动联系,部门协调。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主动对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法院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围绕省高院和省厅文件多次协商,就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具体细节做进一步讨论。三是深入对接,起草办法。在深入对接的基础上起草我市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我局分别于3月6日、3月23日组织由市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市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市中院的反馈意见稿进行座谈讨论。3月27日,市中院、市司法局联合召开联席会议,就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做进一步讨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司法局局长、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副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相关区县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副局长、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直及部分区县律师事务所主任共计23人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就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基本达成共识。3月30日,市中院、市司法局具体业务处室就实施办法细节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沟通、梳理,现已基本定稿,争取本月联合下发实施办法。


五、我市律师调解的具体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目前我们采取了四种工作模式开展律师调解工作: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将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等工作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统一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派驻律师。二是在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化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律师调解工作需要具备的相关资质

律师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新型律师业务,各方面都要求很高,对参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素质、专业能力、责任心和管理水平等都应当有相应的要求。为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执业情况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三年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训戒以上制裁未逾一年的,不得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三年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训戒以上制裁未逾一年的,不能申请成为律师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