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黄司〔2018〕26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我市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律师调解机构
(三)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经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设立,悬挂统一标牌。标牌式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统一设计、制作。
律师调解室(中心)应当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平方米。
(四)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各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将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等工作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统一向律师室派驻律师。
(五)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六)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在黄山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七)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化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托的调解案件。
三、建立承办调解工作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八)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应在各人民法院、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和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及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的公示栏中公开,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九)律师事务所入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2.依法设立一年以上;
3.年度考核合格;
4.有执业律师五人以上;
5.有律师调解员一人以上;
6.具备设置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1.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三年的;
2.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制裁未逾一年的。
(十)律师调解员入册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律师可以申请成为律师调解员: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2.品行良好,执业公道;
3.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4.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
律师因违法违纪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三年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制裁未逾一年的,不能申请成为律师调解员。
实行律师调解员助理制度,建立由律师调解员推荐律师调解员助理工作机制,协助律师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律师调解员助理应取得职业律师资格或实习律师。
(十一)入册程序。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由市律师协会依据规定条件审核,编制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调解员应有调解专用章,报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每年第一季度予以更新。
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十二)律师调解案件来源。律师调解案件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平台分派。
(十三)律师调解案件范围。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委托、人民法院委托委派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协调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2.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3.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5.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6.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7.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8.抗诉、再审案件;
9.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案件。
(十四)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行调解: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追索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
4.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5.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6.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其他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
(十五)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当场委托驻法院值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通过“在线调解”、“诉讼服务网”平台委派委托给入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调解。“在线调解”、“诉讼服务网”平台委派案件应当遵守《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全省法院诉讼服务网工作指导意见》和《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则。
(十六)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律师调解包括启动、调解、调解终结等程序。
1.调解启动。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和适用先行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律师事务所或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进行调解,并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委派调解案件统一编立“多元调”案号。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委托律师调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联系指定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解,也可以联系指定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接到移送调解案件后,应当及时安排目录库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2.调解人员选定。当事人可以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不能共同选定的,由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分别指定。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律师调解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开始调解工作;三次以上无法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应在2日内将案件退回移送机关。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律师调解员退回的案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登记立案。
3.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4.调解场所。律师调解应在专门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视频网络调解,鼓励运用“在线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进行调解。
5.调解要求。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接受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6.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移送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专用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出具司法确认书;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诉讼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撤诉或出具调解书等处理;
(3)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调解律师应引导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可以申请仲裁确认或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督促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
(6)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等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专用章,将结果告知移送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机关等部门。
(7)律师调解中心或者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专用章。
7.调解不成的处理。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移送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诉讼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后移交原承办部门,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政府部门等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等机构;
(4)律师调解中心或者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整理材料,交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8.调解终结。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终结。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一调解案件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按案件来源移交人民法院、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部门,并整理归档。
(十七)律师调解无争议事实确定。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无争议事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十八)律师调解员回避。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接受调解的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诉讼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或者仲裁的代理人,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五、工作保障
(十九)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律师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程序完整、材料齐全,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申请支付令或申请公证的,视情每件给予500-1200元补助;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查看委派或委托调解函、调解记录,具有无争议事实记载完整、调解反馈函等结果的,视情每件给予100-500元补助。
律师调解员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发挥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的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达成协议的标的额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销仲裁的,仲裁机构免收案件处理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裁决的,由调解员商请,仲裁机构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下线收取。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十一)建立常态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的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停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一年,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消除影响或者仍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机关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年度考核不合格:
1.违法违规调解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的;
3.受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5.律师调解员担任该事务所调解的同一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的;
6.违规收费的;
7.调解工作档案不完整的;
8.不能保持调解工作室设立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的考核事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内容,由负责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台账。
(二十二)建立律师调解员考核机制。对律师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不称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停止开展律师调解业务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调解员年度考核不称职:
1.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4.调解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律师调解员的考核事项,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内容,由负责该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律师协会实施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及工作协调力度,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评估实际效果,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二十四)积极引导参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二十五)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引导律师参与“3+N”人才培育工程,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二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虚假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情形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十七)加强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意义和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律师调解告知书
3.移送调解函
4.律师调解协议书
5.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山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5日
附件1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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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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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填写送达 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调解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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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提供的 自己的 送达地址 |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确认的邮箱地址: 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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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对自己 送达地址 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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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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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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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样式供律师调解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附件2
律师调解告知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你与××的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规定,拟移送××律师调解室(中心)进行调解,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律师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协议;如债务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也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二、律师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经律师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本院免收案件受理费;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出具调解书的,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各方当事人均应配合律师调解,致力解决纠纷。
四、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3
黄山市X X人民法院
移送调解函
(201x)皖 多元调解 号
:
XXX诉XX纠纷一案,我院已收到起诉材料并已预作登记。为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委派您(单位)对该纠纷进行调解。随函移去案件相关材料,请在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函复我院诉调对接中心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案件材料如下:
附件4
律师调解协议书
原告:(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告:
第三人:
纠纷简要情况:(简述当事人双方纠纷起因及争议内容)
××向××法院起诉,××法院移送××律师调解室进行律师调解。(简述案件来源)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协议书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 律师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机关移送调解案件及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列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协议书内容参照本调解协议书。
附件5
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案号: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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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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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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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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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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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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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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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方式 |
□当场(书面) □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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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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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式 |
□线下调解 □在线平台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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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间 |
第一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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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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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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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地点 |
□驻法院调解室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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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
□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成 □原告撤诉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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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主要争议 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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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争议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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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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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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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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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