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县乡两级联合法制审核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依法治县(区)办,市直各有关执法部门:
《黄山市县乡两级联合法制审核工作机制(试行)》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黄山市县乡两级联合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试行)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缓解乡镇(街道)法制审核力量薄弱的压力,提升基层法制审核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推动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县乡两级法制联合审核(以下简称“县乡联审”),是指县级整合和共享法制审核力量,建立由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组成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专班”(以下简称“县级案审专班”),为乡镇(街道)在拟作出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提供法制审核协作的审查机制。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建立县级案审专班,县级执法部门无执法权限的,统筹对应的市直执法部门参与审核,通过县级案审专班开展县乡联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案审专班设在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须不分管行政复议工作)兼任县级案审专班主任。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县级案审专班的筹备组建,从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街道)中挑选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进入县级案审专班,并加强法制审核的工作指导。
县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法制审核人员推荐工作。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培养和招录力度,充分挖掘内部法制人才,做大做强本单位独立的法制审核队伍。
第五条 县级案审专班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在2018年1月1日前从事过法制审核工作;
(三)具有一年以上法制审核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能力。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向县级案审专班提出法制审核协作申请:
(一)本单位内法制审核力量缺乏的;
(二)本单位内法制审核机构对案情重大、情节复杂、可能涉诉涉议等案件的审核存在困难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申请法制审核协作的。
第七条 县级案审专班收到各乡镇(街道)提出的法制审核协作申请后,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答复送审单位。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送审单位及时补充。
依据“简案主审、要案联审、以案定人”等审核模式,由县级案审专班指定合适的法制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
第八条 县级案审专班的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性;
(三)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准确性;
(六)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七)行政决定的适当性;
(八)执法文书、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九)其他需要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县级案审专班法制审核人员应于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根据不同情况向送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将案卷材料一同退回: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的,作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裁量幅度不当,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建议;
(七)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处罚建议;
(八)超出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其他需要修正或纠正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案审专班出具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作为送审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参考。
第十一条 送审单位在收到书面意见或建议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准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七)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八)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九)其他依法需要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区县行政执法“县乡联审”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工作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