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30/202404-0000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4-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司通〔2024〕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16:34 信息来源:黄山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司法局。中共黄山市委政法委员会、黄山市信访局、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黄司基〔201843号)同时废止。

 

 

    中共黄山市委政法委                                               黄山市信访局

 

 

                            黄山市司法局

                              202432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皖司发〔20183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以下简称访调对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访调对接工作走深走实,切实提升基层依法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二、工作目标

对信访人在诉求中反映的适宜由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及时分流,力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框架内予以调处,做到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排查在初始阶段、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属地,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员不上行,为平安黄山、法治黄山建设作出新贡献。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源头防范治理。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访调对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访调无缝对接。有效整合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综治中心等资源,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利用现有调解组织架构,强化信访问题排查调处,确保访调对接工作无缝衔接。

四、对接平台

(一)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和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作用,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收集上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通过乡镇综治中心平台、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实现人民调解与乡镇信访部门来访、调处直接对接。

(二)“乡贤·五老”人民调解组织。注重发挥乡贤·五老人民调解组织来源于群众的优势,主动介入受理、排查和化解信访问题,努力实现信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

(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及时接受和化解涉及相关行业、专业信访案件。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信访案件提高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五、对接范围

下列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一)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可以调解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

(一)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终结的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四)其他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六、对接流程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乡贤·五老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信访部门在访调对接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引导分流、对接移交、依法调解、结果反馈。

(一)引导分流。对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部门及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访调对接子系统;信访人不同意调解的,按信访程序及时登记、录入。

(二)对接移交。信访部门移交受理信访事项时,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连同信访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信访部门。

(三)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事项。调解一般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确有必要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信访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适宜调解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对于经过公开评议的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评议团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意见。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结果反馈。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填写案件移送单并反馈信访部门;调解不成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填写案件移送单,写明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并会同案件相关材料反馈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调解时间不计入信访办理时限。

调解成功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访调对接工作作为服务党委政府大局的重要举措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信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将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

    (二)落实工作机制。各级信访、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研判预警、跟踪回访等制度,定期研究有关访调对接工作重大事项,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开展信访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党委政法委等部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和有效化解。

(三)抓好跟踪问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守正创新、大胆探索,发挥重要作用,对调解事项落实情况坚持结果导向,加强跟踪问效。要狠抓矛盾纠纷排查,把问题化解在村组。要加大对化解难度大的,矛盾上行、越级上访的重点事项跟踪化解力度,快办快结。

(四)强化考核奖惩。各级党委、政府要用好目标考核指挥棒,建立健全调解目标完成情况奖惩机制。对访调对接工作要加大督促指导、约谈通报、绩效考核等工作力度,对考核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表扬奖励,对成绩落后的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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