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在化解纠纷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调解机关)通过说服和疏导等方式,促使纠纷争议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争议,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调解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行政调解机关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和有关行政争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推动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助力平安黄山、法治黄山建设。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3.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便捷、高效,鼓励采取灵活多样、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三、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对下列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机关要全面梳理行政调解依据,理清本机关承担的行政调解事项,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宣传,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要把土地征收征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环境污染、教育、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纠纷争议作为行政调解工作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
(二)确定行政调解机关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调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具体行政调解机关的确定参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调解机关原则上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调解事项。行政调解机关应设置行政调解室,并公布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行政调解流程图、行政调解有关制度以及行政调解员名单。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统筹协调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三)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争议,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争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主动组织调解。
2.受理。对于符合规定且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解。行政调解机关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或者纠纷,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
4.制作协议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者行政调解专用章。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回访。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行政调解目的。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纠纷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简化程序。
四、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推动建立政府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推动工作落地见效。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和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大力宣传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解决纠纷争议。要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切实提升调解工作成效。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健全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建立负有调解责任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具体方案,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选调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调解员,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定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按要求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数据进行统计(统计表由市司法局另行印制),并将统计结果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黄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