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30/202205-0002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5-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作者: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09:31 信息来源:黄山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5月25日,黄山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试点工作基础上,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同年12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2021年1月29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1〕5号),全面深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做好2022年黄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主要考虑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目的是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切实减少繁琐证明,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烦、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是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行政事项时经常反映的问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出发点是通过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自愿承诺并诚信守诺,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即通过告知承诺书替代了原来的证明材料,有一些必要证明,由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事后核查等方式解决,申请人不必另行开具。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了审批程序,实现了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巩固和深化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果,市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方案》的规定,起草了《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经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审定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五、主要内容

(一)扩大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扩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覆盖面。

(二)调整并公布目录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对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及时调整,并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三)完善办理流程。实施单位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本部门办事指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对外公开。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信用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承诺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典型案例评选。

六、创新举措

1.抓好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压实各单位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2.加强学习宣传。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鼓励改革创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涉及部门间、层级间的信息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力探索研究解决。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司法局将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继续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压缩办事时间,减少群众跑动次数,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市清单公布后,今后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变化以及我市工作推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关键词解释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十、政策咨询渠道

黄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汪航;联系方式:0559-235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