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11月10日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使用的,从事本办法规定辅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依法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执法辅助人员。使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招聘执法辅助人员的,应按照《黄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秘〔2018〕71号)规定,严格实行编外聘用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本办法施行后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协助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行政执法责任区协助开展行政检查、巡查;
(三)协助预防、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五)协助调查取证;
(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七)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
(九)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教育培训;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取得《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由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二条 执法辅助人员取得《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前,应当参加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测试并测试合格。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大纲由市司法局编制、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或者委托区县司法局开展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申请参加法律知识测试,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测试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知识测试合格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私自借用、涂改、篡改。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凭借《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单独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行政执法机关持有《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证》情况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审验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有关人员的辅助执法资格证件:
(一)执法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执法辅助人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
(三)执法辅助人员调离辅助执法岗位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辅助人员建立和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二)日常管理制度;
(三)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保密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执法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将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额挂钩;
(三)向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法公开招聘的辅助执法人员工资标准、待遇保障,按照《黄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解决,保障标准可以参照前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暂扣或者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收回、注销其辅助执法资格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执法辅助人员有前款规定之一的,责令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培训、测试、证件制作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