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9-11 15:57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委托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载体上表现为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委托书是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署委托书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3、签署委托书、委托合同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告知:

1、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委托的期限等)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委托人与代理人商议确定。

2、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委托人的追认,委托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7、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9、委托人隐瞒婚姻状况,单方出具委托书办理夫妻共同事务或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10、当事人委托他人处分异地财产的委托书、委托合同,公证处仅证明其签名或印章属实,对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异地财产不作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