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1、保全送达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内容和送达文书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通过公证人员现场体验并以文字描述等方式予以证明的活动。
2、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信函内容及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有差错,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仅证明当事人送达文书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不证明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公证机构保留在发现上述信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瑕疵时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办理公证决定的权利。
3、采用邮寄送达的,当事人应自行填写信函收件人的姓名、地点、邮编等事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当事人应确保送达时间、地点、受送达对象的正确性(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建议送达至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受送达人为法人或组织机构的,建议送达至该单位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但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受送达发生错误的风险均由当事人承担。
4、公证机构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诉讼时效中断、合同解除、债权转让等)作任何承诺,上述可能的法律后果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所涉实体法律纠纷的具体案情和本次送达信函的事实综合认定。
5、公证机构一般不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受送达人接受公证人员核实其身份的除外)。
6、在办理保全邮寄送达、数据电文送达公证中,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的送达行为和信函内容,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了送达文书作出证明;建议当事人在办理保全邮寄送达公证的同时向邮政部门申请受送达人签收邮件的回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