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l、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