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亲自到住所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一下问题: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它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不宜公开的遗嘱,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