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游客在景区拍风景把我拍进照片并发到了社交平台,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

发布日期:2025-12-27 09:52 信息来源:黄山综合广播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律师热线》栏目第一百四十期,1位律师嘉宾(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杨晓明律师)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听众法律咨询。

《律师热线》咨询回复:

咨询一:游客在景区拍风景时,不小心把我拍进照片,还发到了社交平台,这侵犯我的肖像权吗?

回复: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偶然拍摄且未用于商业目的,不构成侵权;但若刻意突出你或存在侮辱性使用则可能侵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游客偶然拍摄的风景照中包含你的影像,若你并非照片主体,且未进行丑化、商业使用等,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如果照片以你为核心,或配文带有侮辱性内容,你有权要求其删除。

咨询二: 我在一家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拍视频曝光时拍到了正在收银的店员,现在超市说我侵犯店员肖像权,让我删视频,我这算侵权吗?

回复:这种情况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民法典》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第999条指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肖像;第1020条进一步细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需经过同意,比如为揭露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判断是否合理,关键看两点:一是使用的必要性,你的视频核心是曝光过期食品问题,拍到店员是不可避免的,若不拍店员可能无法体现场景真实性,无法有效实现舆论监督目的;二是使用的适当性,只要你没有丑化、污损店员肖像,也没有将视频用于商业引流等营利行为,就符合要求。反之,若像某网络公司那样,以“舆论监督”为名用明星照片引流营利,就会被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