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家住在10楼,最近阳台外经常有不明物品掉落,能要求整栋楼住户赔偿吗?
《律师热线》栏目第一百三十九期,1位律师嘉宾(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谭淼律师)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听众法律咨询。
《律师热线》咨询回复:
咨询一:我家住在10楼,最近阳台外经常有不明物品掉落,昨天差点砸到楼下散步的老人。我怀疑是楼上住户扔的,但找不到具体是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能要求整栋楼住户赔偿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首先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查清责任人。若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若未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您先向物业反映,加装监控设备,同时报警处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邻里安全。
咨询二:我刚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只给正式工资的60%,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回复:公司的做法存在两处违法。第一,关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试用期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您可要求公司补签,若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还可主张双倍工资。第二,关于试用期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正式工资60%支付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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