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弟弟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有虐待老人行为,母亲赠予的房产可以要回来吗?
《律师热线》栏目第一百一十一期,1位律师嘉宾——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章春雨律师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听众法律咨询。
《律师热线》咨询回复:
咨询一:我妈妈现在还在世,之前她就把房子全部分给我弟弟,现在房子在我弟弟名下,但是我弟弟现在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存在一定虐待我母亲的情况。我想问一下我母亲还能不能把这个房子要回来?我母亲想让我来给她养老,把房子给我,可以吗?
回复:如果您的弟弟存在虐待您母亲的行为,您母亲可以考虑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这里的可撤销事由对您母亲来说就是虐待行为的发生。如果确实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提醒您注意一下时效问题。
此外,您母亲也可以起诉您弟弟要求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但需注意:赡养费纠纷与房产归属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会直接因不赡养而判决返还房产。同时,无论房产归属如何,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咨询二:我从二房东那里租的房屋,现在大房东不愿意出租了,要求我搬离,我能要求大房东赔偿我的损失吗?
回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次承租合同中,次承租人是与承租人(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在该双方之间。因此次承租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次承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二房东)主张退还租金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大房东)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建议可以先尝试与大房东协商解决方案,比如争取一定的过渡期或达成短期续租协议。若遭遇大房东暴力清退,也可起诉大房东要求赔偿因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