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5月16日的《律师热线》节目有1位律师嘉宾——安徽道同(祁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婷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听众法律咨询。
咨询一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答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二
父亲去世后“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保留遗产份额?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从该规定,可以得出遗产是要先用来偿还债务,若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资不抵债”,就存在没有遗产可以继承,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收入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的情况下,其收入不足以支撑未成年人的生活的情况下,既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又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如何让双方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何平衡和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从相关司法判例中还是可以看出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成年前的生活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对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做了明确规定,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根据个案会适用必留份规则。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