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快递物品价值超过保价价值,物品损坏,快递企业当如何赔偿?
3月14日的《律师热线》栏目有1位律师嘉宾(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汪周阳)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受理听众法律咨询。
咨询一
购买的物品通过快递交寄并保价,但物品价值超过保价价值,现在物品损坏,快递企业应当如何赔偿?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寄件人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交寄人对物品进行保价。快递企业收取保价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快递企业应当告知相关保价规则。若快递企业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在对自己的免责责任的条款未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对交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企业不能据此免责。若快递企业在运输物品过程中因过错导致交寄物品损坏,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寄人可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快递企业主张权利。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交寄人在交寄物品保价时,以交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咨询二
购买的某品牌空调,冬天制热效果差,但销售方检测后,空调质量合格,他该怎么办?
答复
空调冬天制热效果受到空调规格、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销售方的检测为单方检测,若对销售方的检测结果不认可,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空调进行检测。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空调的检测结果为合格,则不能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方或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