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应
7月27日的《律师热线》栏目有律师嘉宾(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专职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徐献忠)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回复上期节目中听众有关法律咨询,向听众普及婚姻解除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受理听众法律咨询。
咨询一:
朋友和他丈夫签署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若夫妻一方以对方不履行该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答复:
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咨询二:
朋友从房东处承租了三间房屋,并把其中的一间转租给了自己,现房东知道后,要求我搬离。房东是否有权要求我搬离?
答复:
这位听众实际上是该租赁房屋的次承租人,与房东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房东是否有权要求这位听众搬离的问题,要核实一下其朋友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此时房屋则无权要求这位听众搬离。如果合同约定不得转租或没有约定的,此时房东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房东和其朋友之间租赁合同,并要求这位听众搬离。但如果房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则无权再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这位听众搬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