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
5月25日的《律师热线》栏目有1位律师嘉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何芳)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向听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家庭的新的法律法规,并受理3位听众对非婚生孩子抚养权属问题、交通事故后误工费问题、夫妻分居满两年是否为自动离婚等法律咨询。
咨询一:有听众打电话反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如何更换物业?
答复: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则有权要求减少或者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二、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公司,业委会代表业主向原物业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再次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业委会代表业主与新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退场、新物业公司进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咨询二:有听众现场打电话咨询,说承租人拖欠租金,自己能否断水断电或者锁门?
答复: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在欠租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对承租人断水断电或者锁门的权利,那么,如此做法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如果未作前述约定,出租人擅自采取断水断电或者锁门的行为则很可能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