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3月23日的《律师热线》栏目有2位律师嘉宾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他们向听众普及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听众有关儿媳不赡养老人民事纠纷等法律咨询。
咨询: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达到退休年龄,社保未缴满15年,劳动合同未到期,是否与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答复: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对山东高院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基于最高法院行政庭的该答复,可以得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结论。而人社部在2016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从人社部出台的该规定也可以看出,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