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出租人与多人就同一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4-06-03 09:29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5月30日的《律师热线》栏目共有1位律师嘉宾(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郭伟)走进黄山综合广播直播室。现场受理听众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咨询一

出租人与多人就同一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二

租赁合同到期后,押金是否必须全额退还?

答复

对于押金的处理,如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的作用一般是为租赁物设定的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财产损失以及承租方未及时清偿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可从押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