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6-23 00:00 ] 至 [ 2026-07-22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现就《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623日至72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3.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4.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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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23


附件1

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现决定对《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6部市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对《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

(三)将第七条中的“新闻出版”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四)将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每个5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七)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粪便;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违反前款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5元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50元罚款;未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的“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由餐饮油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对《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河湖长制实施,促进水域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三)删去中的乡镇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对《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联席会议制度”修改为“协调机制”,第二款中的“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三)将第六条第九款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月潭水库水域(以下简称水库水域)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库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月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决定自2026815日起施行。

《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2

 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过程

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对有关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要求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近日,根据省司法厅工作部署,市司法局对我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梳理在各有关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基础上,经逐件审查、协调,拟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对《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主要考虑市政府规章中涉及生态环境的相关条款,亟需对照法典进行对标修改,确保上下法制衔接一致;同时,部分规定未能及时跟进上位法修改更新,本次清理一并予以修改

修改主要内容

1.《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并对部分违法行为规定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予以修改,解决规章与上位法冲突问题

2.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名称表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等。

3.《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名称表述,并完善相关责任条款,确保法制统一。

4.《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并根据法典对生活垃圾概念的表述完善相关内容。

5.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

6.《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并根据为基层减负有关工作要求删除有关表述。



附件3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现决定对《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废止《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20072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屯溪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委托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缴入库。市财政局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规定。

(三)将第七条中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修改为“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五)删去第九条。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2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市容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负责利用先进设备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须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城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对《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黄政秘〔20191号)作出修改

(一)将首段修改为“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稳定和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将第三点修改为“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三)将第四点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五点中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结合实际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

四、对《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黄政秘〔20205号)作出修改

将首段修改为“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五、对《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黄政办〔202020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新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地方金融监管”。

六、对《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0720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秘〔201550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918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黄政秘〔202015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68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4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过程

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对有关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要求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近日,根据省司法厅工作部署,市司法局对我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梳理在各有关单位报送送审稿基础上,经逐件审查、协调,拟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对《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废止《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考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的相关条款,亟需对照法典进行对标修改,确保上下法制衔接一致;同时,部分规定未能及时跟进上位法修改更新,本次清理一并予以修改、废止

修改、废止主要内容

(一)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名称表述,并对与《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予以修改。

2.《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名称表述,并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予以修改。

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并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地方予以修改。

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

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本次修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新立法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名称表述。

(二)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已与目前实际不符,与现行政策法规要求不相适应,拟予以废止。

2.《黄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该方案出台时间较早,已与现行政策法规要求不相适应,近期工作目标已达成,总体要求控制单元发生变化,主要污染防治任务基本完成,拟予以废止。

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5年,我市出台市政府规章《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已无单独施行必要,拟予以废止。

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该通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秸秆焚烧的管控要求存在冲突,拟予以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6-07-22 09:58

2026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我机关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未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