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2.关于《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9日
附件1
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的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区域旅游发展模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充分彰显黄山、徽州两大品牌价值,利用山水人文叠加的旅游资源禀赋优势,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城乡融合,提升全域旅游目的地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界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域旅游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界定]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林业、气象、消防救援、边防检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职能]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条[区域、国际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杭黄世界级自然生态和文化旅游廊道等合作平台,强化与长三角区域及相关城市交流合作,在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以及主要客源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旅游交流合作,加大国际旅游宣传推广力度,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
第八条[宣传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本市整体旅游目的地形象品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域旅游宣传推广计划,运用新媒体、新平台进行旅游宣传推广。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域旅游宣传,公园、广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为全域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编制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十条[发展布局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统筹引领,优化市域旅游空间布局,整合旅游资源和服务体系,加强整体品牌塑造与联合营销,打造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全域旅游目的地。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禀赋与发展实际,科学选准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推进县域旅游差异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和城市更新,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和城市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应当考虑村集体、村民参与和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依法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开发经营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维护自然资源的区域整体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徽州文化生态系统性保护,统筹协调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旅游发展,实现文化保护、活态利用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开发经营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保护相关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地域特征等文化肌理。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三条[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的政策措施,打造旅游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高端服务业,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链。
第十四条[休闲度假——景区游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空间提质升级,推动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等旅游吸引物建设,引导开发高品质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休闲度假——乡村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旅游环境,依托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乡村旅游集聚区等,推出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业态和产品。
依托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等传统名茶资源,传承弘扬茶文化,发展茶园观光、茶叶采摘、制茶技艺体验等农事旅游项目,打造茶旅融合空间。
第十六条[休闲度假——研学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托自然生态、徽州文化、工业资源等,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提升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功能,拓展研学旅游市场。
第十七条[休闲度假——红色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掘红色文化资源,依托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打造红色旅游产品,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休闲度假——度假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培育多元主题住宿业态,支持度假酒店、主题酒店、特色民宿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构建多层次旅游住宿产品体系。
第十九条[休闲度假——交通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推进旅游轨道、旅游风景道、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航道等交旅融合项目建设,鼓励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统筹规划自驾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条[休闲度假——美食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徽菜创新发展,打造徽菜美食地标,开发徽菜主题旅游线路,加强徽菜海外推广,推动徽菜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文化服务——非遗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徽州三雕、歙砚徽墨、徽州鱼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主题旅游线路,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场所、工坊。
第二十二条[文化服务——文博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活化利用文物资源,依托徽派古建、名人故居、古迹遗址等开发特色文博旅游产品,打造文物主题游径。推进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推动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文化服务——影视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影视拍摄资源,鼓励创作生产体现徽州文化、黄山特色的影视、微短剧作品,开发热播影视剧取景地旅游线路,拓展影视取景地、影视基地的旅游体验功能。
第二十四条[文化服务——文旅演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徽剧、目连戏、傩舞等地方戏剧和传统舞蹈创新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机构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山水实景演出、沉浸式互动演艺、民俗展演,丰富旅游演艺产品供给。
第二十五条[创意经济——旅游商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引导旅游商品进景区度假区、文博场馆、酒店民宿、交通枢纽等游客集聚场所。
第二十六条[医疗康养——康养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新安医学品牌,鼓励和支持依托自然生态资源和中医药禀赋,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产品,发展康养旅居产业。
第二十七条[体育赛事——体育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体育场馆建设,鼓励举办山地越野、水上和自驾户外运动赛事,开发登山、骑行、古道徒步等体育旅游产品,建设环黄山户外运动目的地。
第二十八条[体育赛事——低空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低空观光、低空飞行体验等低空消费业态,拓展低空旅游示范应用场景。
第二十九条[会展经济——商务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育优质会展项目,培育本地会展品牌,提高黄山旅游节、徽州古城民俗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市场化水平。
第三十条[其他——消费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丰富夜游、夜宴、夜演、夜购、夜娱、夜宿业态,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文化场馆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培育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和职工疗休养政策,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鼓励培育特色商业街区、文化娱乐消费空间和特色农贸市场等旅游消费场景。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服务质量评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提升全域旅游服务品质和消费体验。
第三十二条[营商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高效办理旅游项目建设、证照申领等事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三条[资金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第三十四条[人才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引育涉外旅游、文化创意、数智文旅等专业人才,支持数字游民社区、远程办公友好型民宿和共享办公空间建设。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域旅游专家库和旅游专业人才库,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五条[用地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用地。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文旅新业态、新场景。
支持市场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租赁、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文旅项目开发运营。
第三十六条[交通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全域旅游交通路线布局,完善道路交通旅游指示标识设置,支持铁路、航空、航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联程联运,构建外部畅通、内部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服务设施一体化建设。
旅游空间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公共卫生、无障碍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智慧化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新质生产力赋能文旅产业发展,应用新技术创新文旅体验场景,建设智慧景区,培育数字化文旅业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全域旅游总入口,推动全域旅游数字化联动发展。
第三十九条[假日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节假日及旅游高峰期协同联动机制,推行重点景区分时预约管理,做好高峰时段信息发布、客流调控、秩序维护、价格监管与服务保障。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法定节假日、旅游高峰期间,有序开放内部停车场、卫生间等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入境服务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增开重要客源地国际航线,引入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优化入境通关、外币兑换、离境退税等涉外服务,完善涉外旅游服务设施,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特殊人群服务保障]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和其他公共文化旅游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四十二条[文明志愿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与生态保护宣传。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
鼓励旅游经营者发展生态旅游,探索绿色消费激励模式,推广“碳积分”等绿色出行和低碳消费方式。
鼓励本地居民主动为旅游者提供便利与帮助,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提供旅游咨询、秩序维护、应急救援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旅游市场综合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工作通报制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体育、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旅游应急保障与突发事件处置,落实旅游新业态项目联合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旅游管理综合执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实施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第四十五条[信用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推广先游后付・信用游模式,深化真不二价诚信经营,拓展旅游场景信用应用,培育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生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完善行业信用记录与分级分类监管规则,开展失信主体认定,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全流程管理。
第四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低价诱导、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等方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照相关规定、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安全风险提示和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旅游者安全义务] 旅游者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或者临时限制、禁止进入区域,陷入困顿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属地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机构实施救援后,有权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追偿相应救援费用。
第四十八条[纠纷调解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纠纷调解仲裁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融合徽州传统善治文化,探索建立健全具有黄山特色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旅游警务室、旅游法庭。持续推行先行赔付做法,推动游客合理诉求快速化解、就地解决。
第四十九条[投诉处置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快速高效处置机制,畅通12345热线,做好游客合理诉求的受理转办和跟踪督办。
第五十条[社会监督机制]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旅游市场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媒体记者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加强旅游市场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强调,要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黄山市是全国最早发展全域旅游的地区之一,已成功创建2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黟县、屯溪区)、2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歙县、徽州区)。《黄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力打造全域旅游发展先行区示范区”。2026年4月30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的行动方案》(黄字〔2026〕5号)提出“发展全域旅游,构建主客共享全景全时全业新体系”。
目前,我市全域旅游发展仍然存在一体化协同发展格局尚未形成、文旅产业体系不够健全、文旅治理现代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因此,出台《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必将为打造全域旅游发展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有益借鉴和法治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26年3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立法起草工作组先后赴鄂尔多斯、日照、苏州、湖州等地,以及各区县,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的行动方案》等文件,在学习借鉴南通、日照、拉萨等地全域旅游立法经验基础上,牵头起草《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后,4月11日至5月11日通过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4月17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以及市属重点企业等49家单位意见,共收到40条反馈意见,经充分吸收,26条采纳,7条部分采纳,7条不采纳。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草案送审稿》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针对全域旅游发展中跨部门协调不畅、品牌整合不足、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章作为制度总纲,重点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组织职能、区域国际合作与宣传推广等基本框架。内部条文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基本原则—权责划分—区域合作—宣传推广递进编排,从顶层设计上确立全域旅游的法定地位,厘清各方责任,为后续规划、促进、保障、监管提供统一制度依据。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针对空间统筹不足、市域间联动薄弱、规划碎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衔接不畅等问题,本章重点规范旅游规划编制、空间布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内部条文按规划编制要求—发展布局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递进编排,实现市域一体化规划、各区县错位布局,推动城乡旅游融合发展,强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协同,为全域旅游搭建空间基础、提供资源保障。
第三章产业促进(第十三条至第三十条),针对产业融合不深、沉浸式与互动性产品供给不足、业态同质化、消费场景单一等问题,本章重点推动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布局休闲度假、文化服务、创意经济、医疗康养、体育赛事、会展经济等业态,完善消费促进举措。内部条文按融合发展总领—高端服务业态细分—消费促进收尾递进编排,以法治手段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延伸文旅产业链,激活旅游消费市场,将黄山山水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针对要素整合低效、智慧化赋能存在堵点、服务细节不完善、国际化水平不高、特殊群体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本章重点健全服务质量评价、营商环境、资金人才用地、交通公共服务、智慧化、假日入境、特殊人群、文明志愿服务等保障体系。内部条文按服务质量评价—营商环境优化—核心要素保障—专项服务供给—文明志愿服务递进编排,构建全方位、可落地的服务支撑体系,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与游客消费体验,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针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难、信用体系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清晰、纠纷处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本章重点建立综合监管、信用监管、主体责任、旅游者安全义务、纠纷调解、投诉处置、社会监督机制。内部条文按政府综合监管—信用监督管理—经营者与消费者责任界定—纠纷化解—社会监督递进编排,构建立体化旅游治理格局,营造公平、安全、诚信、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作为条例收尾条款,明确本条例施行日期,完成立法文本制度闭环,保障条例依法落地实施,为黄山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效法治遵循。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6-06-30 11:37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我机关发布《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就《黄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展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收到4位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下一步,我局将在后续审改工作中会同起草单位认真分析、合理采纳,做好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工作。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