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5-20 00:00 ] 至 [ 2026-06-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为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黄山市司法局起草了《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20日至6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邮政编码:245000)。

2.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1245117594@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55806,联系人:吴亮。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0日   


附件1


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等。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人民调解组织聘任,在人民调解组织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坚持“谁选任谁保障谁管理”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培训、考核等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乡镇(街道)选任和管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和管理。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三)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第七条 基层人民调解员应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注重聘任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章  聘任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派驻调解工作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可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推荐方式聘任的程序为:

(一)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发送人员需求;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向调解组织推荐人选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调解组织择优拟定拟聘任人选;

(四)设立单位或部门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二条 公开选聘方式聘任的程序为:

(一)公开聘任数量、条件和程序;

(二)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

(三)资格审核;

(四)拟定初步聘任人选;

(五)设立单位或部门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期为1至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可以续聘。

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任;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及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市直相关单位联合市司法局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市司法局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通报调解组织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逐人登记造册、分类编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编码规则,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统一编码、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专职人民调解员发生变更的,人民调解组织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备案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每年12月20前将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应定期将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情况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拟聘任退休干部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聘任前向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托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档案,记载专职人民调解员身份信息以及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擅长调解领域等信息。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调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分析,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督促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

(七)辞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遵守所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中爱岗敬业,服务热情,佩戴徽章,着装整洁,举止文明。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第六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或部门应对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分级培训制度,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定期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业务技能和矛盾纠纷化解水平。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或部门应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或部门应综合考虑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纠纷规范化程度,落实“以案定补”。

第三十条 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或部门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聘任单位或部门每年应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聘任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全面总结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员组织队伍管理情况,结合基层反映相对集中的调解组织备案登记,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选聘、奖惩考核不规范等情况,为健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登记管理、业务培训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成立小组。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促进法治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收集材料。2026年3月至4月,起草小组收集全市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目前全市共有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4366人,其中专职调解员1035人。同时,起草小组参考了我省合肥市等地出台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三)分析研究。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安徽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政策解读文件,逐条研讨基本内涵,分析其他市出台文件中的可借鉴操作条款,与省司法厅做好汇报、沟通,针对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中的难点和空白点,多次反复研讨,形成讨论稿。

(四)形成初稿。2026年5月,起草小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计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资格条件、聘任方式及程序、登记管理、工作职责、业务培训、工作保障、考核奖惩和附则等九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主要概念的定义,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资格条件。规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明确禁止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三)聘任方式及程序。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配备要求,规定通过组织推荐或公开选聘等方式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具体程序。

(四)登记管理。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登记备案制度。

(五)工作职责。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解聘情形及回避要求。

(六)业务培训。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制度,要求落实岗前培训、分级培训等要求。

(七)工作保障。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相关的保障要求。

(八)考核奖惩。规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考核及表彰奖励制度。

(九)附则。同步加强兼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明确兼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参照本《办法(草案)》执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6-06-23 08:54

    2026年5月20日至6月19日,我机关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未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