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
2.关于《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日
附件1
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强对流、高温、低温冰冻、大风、寒潮、暴雪、台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传递、应急处置、防灾宣传及灾后善后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等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该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等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林业等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新闻媒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六条【村(居)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象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助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场馆和设施,推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八条【预警信息分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警报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从高级到低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虚假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条【预警信息传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人员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景区、机场、港口、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传播。
气象灾害Ⅰ级警报、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时,通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预警叫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明确预警叫应的预警类型、主体、对象、流程、渠道和时限。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以预警为令与舆情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低级别预警信息政府响应】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 Ⅲ 级以下气象灾害警报或黄色以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种特性和本地风险实际,组织相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落实对应防范措施。对暴雨、暴雪、强对流等易引发次生灾害的灾种,及时开展联合会商、隐患排查,划定风险区并预置救援力量;对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低的灾种,可简化流程,重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和防范准备。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当灾害性天气可能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应当及时会商研判,提前部署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高级别预警信息政府响应】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Ⅱ级以上警报,或者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和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
(二)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
(三)向受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技术人员,指导灾害应对工作;
(四)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五)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使用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六)做好食品、医疗药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八)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九)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地段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十)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报告和通报灾情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与村(居)响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同步做好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并及时准确报告灾情险情。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开展巡查检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响应】有关部门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为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施设备和工作生活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立即停止高空和户外作业;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护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单位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
(四)旅游景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命令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险等措施。
(六)其他从事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户外检修等危险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做好设备防护。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响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生效期间,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合理安排出行,积极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转移、安置安排。
第十八条【特定灾害响应】在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灾后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闭环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强度和影响程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复盘评估工作,完善预案和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二十条【市级政府协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建立气象灾害联席工作会议、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才交流、气象灾害跨区域协同防御等机制,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并做好人员救援、资源调配、交通组织、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加强应急救援协作,提升四省边际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协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标准,做好跨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产品开发与应用,以及精细化气象服务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在跨区域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融合应用。
第二十二条【应急部门协作】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盟机制,加强毗邻县(区)、镇、村三级的沟通与协同,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应急物资跨区域互助协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域合作】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点,加强与毗邻县(区)在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上的区域协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当毗邻县(区)遭遇气象灾害或者衍生、次生灾害且超出其处置能力,向本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时,本地应及时予以指导支持或直接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科技与人才保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加强行业统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做好探测设施共建及监测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象探测设施选址、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预警传播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以及边远农村、山区等区域加密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完善移动应用推送、应急广播、铜锣、口哨、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并定期加强巡检。针对传播设施的建设使用,所需费用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预案及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的应急预案,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列为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之一,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救援队伍、物资与避灾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并及时更新补充抢险救援物资,保证应急避灾场所正常使用。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气象灾害风险转移】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住房、交通、旅游等领域涉及气象灾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气象局
2025年12月
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气象灾害的发生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但实践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依赖于特定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推进。黄山市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气象灾害多发易发,是安徽省暴雨灾害中心,且黄山市大范围的持续暴雨、短时强对流天气均极易造成城市暴雨积涝、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并给下游带来巨大影响。以立法的形式推动我市建立完善以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构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闭环管理的防灾减灾责任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关于防灾减灾工作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的关键举措和必然要求。
衢黄南饶四市地缘相近、人文相亲,有着深厚的合作基础。2020年四市建立四省边际城市合作体系,2023年11月将“深化气象灾害联防、推进预警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纳入新一轮合作内容,并谋划建立四市“气象联盟”,2024年12月四市政府签订“气象联盟”合作协议。《黄山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办法》原作为政府规章项目列入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后基于上述四市合作基础,经市气象局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拟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四市协同气象立法项目,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市政府规章调整为地方性法规《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审议立法项目。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黄山市气象灾害特点,并参照吸取梅州市、龙岩市等地立法经验,立足黄山实际进行起草。文本主体内容主要是由衢州市气象局牵头组织编写,为保障四市协同立法内容的一致性,市气象局结合《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内容,编制完成《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5年7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9月16日、17日,市气象局组织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分别前往歙县森村乡,休宁县齐云山镇开展气象立法调研,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市政协选取《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作为年度立法协商项目,2025年7月组织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前往广东省汕尾市、梅州市开展联合调研,9月3日联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立法协商工作实施方案〉》,11月17日组织召开《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协商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
结合调研情况和黄山实际,市气象局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25日—9月25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黄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9月4日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意见。截至截止日期,均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14日,市气象局完成了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11月17日,经市气象局第12次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11月26日报市政府提请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一是聚焦“预警为令”,强化气象灾害预警的权威性和先导性,健全分级(低级别预警信息与高级别预警信息)响应、分类应对与属地处置机制;二是突出“区域协同”,专设“区域协作”章节,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法律框架,为建立健全衢黄南饶四市的联防联控机制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三是注重“小快灵”,聚焦预警-响应-灾后评估等气象灾害防御全流程中的关键节点,对《气象法》等上位法进行细化或补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草案送审稿共7章32条:
第一章【总则】7条,常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宣传教育外分别规定了政府、部门和村(居)职责;
第二章【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4条),明确了预警信息分类、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和职责、预警信息传播要求和预警叫应规范
第三章【响应措施】(8条),规定了以预警为令与舆情引导、低级别预警信息响应准备措施、高级别预警信息政府响应措施、社会响应措施,其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镇街与村(居)和社会公众响应,第十八条对高致灾风险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特定灾害响应做了特别规定。
第四章【区域协作】(4条),针对预警响应的协同联动分别设立了市级政府协作、气象部门协作、应急部门协作、县域合作四类协作专题,规范了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引领性的协同工作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6条),科技与人才、气象设施建设、预案及演练、救援队伍、物资与避灾场所、气象灾害风险转移等方面政府职责和部门责任。
第六章和第七章(3条),分别为法律责任、转致条款、附则。
四、特色亮点
(一)细化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并通过建立气象联盟加强跨区域气象防灾减灾联防联控合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二)通过编制防御指引、精准预警以及预警信息高效传播、预警及时变更解除为统筹防灾减灾工作提供规范、提升预警信号传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明确了重点责任单位、政府部门、供电通讯、企业、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增强了气象灾害响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机械响应”“过度响应”现象。
(四)建立专家库制度,协助并指导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以及防灾减灾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撑。
(五)突出“区域协同”内容,专设“区域协作”章节,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法律框架,为建立健全衢黄南饶四市的联防联控机制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