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专业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sfxzfy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5528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马凌云、王莹。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1
《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行政争议调解化解需求不断提升。2023年9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24年4月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要求“(八)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积极引进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增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合力......”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文件精神,《2025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明确,本年度要“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度”。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系统规定了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的总体要求、范围与管理、程序与规范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明确以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为核心任务,确立自愿合法、中立公正、高效便民、协同联动四项基本原则,为第三方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划定了工作方向与基本准则。
第三方力量范围与管理。列明7类可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主体,建立行政复议调解“第三方名册”,规范入选、公示、退出流程,同时通过定期培训与当事人评价机制,强化第三方能力建设。
参与程序与规范。分启动、实施、结果处理三个环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告知义务、当事人申请方式、调解时限(20 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负责人参与要求,以及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与失败(3 个工作日内反馈并继续审理)的处理路径。
其他事项。明确第三方不得收受财物、泄露案件信息的纪律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调解过程的指导监督职责,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规。
附件2
关于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专业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以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构建专业中立、程序规范、协同高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体系,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立公正原则。第三方力量应保持身份中立,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公正可信。
3. 高效便民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找准矛盾症结,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解决行政争议,防止程序空转。
4. 协同联动原则。整合行政复议机构、第三方组织等多方资源,加强与人民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机制的有机对接,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二、第三方力量的范围与管理
(一)参与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可邀请或委托下列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
1.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2.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3. 专业调解组织;
4. 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专家学者;
5. 争议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6. 争议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
7. 其他有助于行政复议调解的人员。
(二)名册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建立行政复议调解“第三方名册”,明确入选条件、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通过单位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遴选第三方力量,经审核后纳入名册并向社会公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能力建设
定期组织第三方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当事人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和调解质效作为动态调整“第三方名册”的重要依据。
三、参与程序与规范
(一)启动方式
1.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除行政复议案件本身难以进行调解的情况外,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第三方调解。
2.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调解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申请调解的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3. 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调解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4.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争议涉及领域,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第三方调解人员,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
(二)调解实施
1. 行政复议机构向第三方送达案件材料,明确调解要求和时限,调解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第三方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法律政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协商。
3.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调解时,被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调解工作。
4. 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三)结果处理
1.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协议内容等,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调解不成的,第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继续审理并作出决定。
四、其他事项
1. 第三方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移出“第三方名册”并通报相关单位。
2. 行政复议机构对调解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终止调解并纠正。
本意见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黄山市司法局
2025年XX月XX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