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关于《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19日
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村企业和作坊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建筑垃圾、畜禽粪污等农村垃圾的治理活动。
工业固体废物、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垃圾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管职责,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垃圾治理主体责任,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垃圾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推动本村村民做好农村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保洁、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县级住建部门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各县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的管理,指导县级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县级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商务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监管。
市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加强河湖管理,强化水域岸线管控,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市文旅部门负责指导县级文旅部门加强A级及以上景区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监管。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农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进行监管考核,整治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镇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开展监督管理,整治违法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的管理,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县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监管。
供销合作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有效衔接。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加强水域、岸线卫生监管,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县级文旅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景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加强农村景区和景区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监管。
第六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培育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养成共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良好习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等宣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设施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结合实际,编制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第八条【选址要求】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交通便利,满足垃圾收运车辆通行要求;
(三)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置与农村垃圾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收运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处置】鼓励产生生活垃圾的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由相关部门按照垃圾分类处置的工作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粪便的处置】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采取圈养,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妥善处理畜禽养殖粪便。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粪便的利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消纳能力,指导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方式,通过堆沤肥还田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粪便。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在农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违反规定向农村地区转移堆弃城市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废弃大件垃圾处置】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处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禁止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十七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鼓励和支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押金返还、积分兑换、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
第十八条【农村活动垃圾处置】在农村地区开展休闲、娱乐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或者自行带走。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
(二)禁止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和建筑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应当单独分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三)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水域投放。
(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企业对秸秆等进行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与法律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乡村振兴工作会议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方式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彰显徽风皖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工作常态长效,全面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水平。以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工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健全农村垃圾清扫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区域环境卫生水平提升,为农村地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起草过程
3月,我市启动《办法》立法工作。4月2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办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工作组及专家审查组。4月,我局赴各区县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情况及存在问题。5月10日,我局完成了《办法》初稿。5月23日,召开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听取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集团等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2条,吸纳32条。9月13日—10月13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9月18日,致函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6条,吸纳14条,部分吸纳2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10月,完成了市住建局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11月7日,市住建局第40次局党组会研定通过《办法》(草案送审稿),并同意适用简易评估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报市委政法委审查备案。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3.《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2024版》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
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共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本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宣传引导方式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是关于农村垃圾基础设施在规划、选址和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为第三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施工建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的相关要求和禁止行为等。
第四部分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制度、监督举报。
第五部分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行政处罚与法律追究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为本办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