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王莹。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2.关于《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1: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为南至新安江北岸,西至镇海桥,北至华山-西杨梅山山脊,东至新安北路。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按照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屯溪老街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持续性。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保障资金需求,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属地街道办事处履行屯溪老街保护相关职责,负责日常巡查与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屯溪老街保护工作。
第五条 (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职责)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屯溪老街建筑物、构筑物等传统风貌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规划、建设、市容、装饰装修、维修、业态、大型活动等事项的初步审查及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组织协调屯溪老街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他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屯溪老街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屯溪老街的运营工作。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规划的编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对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事项进行审批。
屯溪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变屯溪老街传统风貌,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和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事项进行审批。
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管、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公益诉讼) 市、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
第九条 (成立专业咨询组织)黄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参与制定、审查涉及屯溪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决策、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屯溪老街的保护。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有依法保护屯溪老街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用于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保护资金由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屯溪老街、国有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屯溪老街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缺口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约定比例承担。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设置保护标志)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建筑档案。
第十三条 (保护规划的修改和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按照规定修改保护规划。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四条 (建设维修要求)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及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注重运用徽州传统工艺技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
(二)破坏屯溪老街及其建筑物的肌理空间;
(三)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景观造成破坏性影响。
确因保护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外部设施设置要求)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屯溪老街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建筑保护责任人)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承担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代为维修或收购)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无法自行维修的,建筑物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代为维修或收购。
第十八条 (维修费用收回)建筑物维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经由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出资维修的,所需费用应当由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从出租、出售或运营的收益中收回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消防规定)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消防设施设备,提升屯溪老街物防技防水平。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不得实施阻碍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的行为。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安全。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禁止使用明火,改善电力设施,推进安全用电。
第二十条 (统一物业管理)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鼓励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理)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限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环境和居住环境,推动智慧街区建设和配套旅游设施建设,按比例预留电动非机动车辆充电桩和停车位,为居民、商户和旅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 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以及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屯溪老街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屯溪老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利用,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地域文化特征,引导扶持高等院校、传统手工艺者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经营活动管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业态布局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许可范围内经营。
确需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范围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态类型)挖掘传统文化内涵,带动街区活力,鼓励开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恢复老字号为核心,传承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发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经营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特色主题民宿、美食、小吃及本地名优特产品等;
(二)鼓励、引导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创演艺、体育赛事、康养休闲等产品;
(三)设立博物馆、艺术馆、摄影馆、名家工作室等,开展民间艺术展演等;
(四)举办其他有利于屯溪老街保护和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街区融合发展)鼓励国有企业采取收购、租赁私有产权建筑物等方式,加强屯溪老街的管理和利用。
加强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资源统筹,促进屯溪老街整体协调发展。
发挥屯溪老街商会作用,加强自治管理,促进诚信经营。
第二十七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增设、拆改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涂污、刻划;
(五)损坏基础设施、公共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七)在室内、疏散通道等区域内进行电动车辆充电;
(八)私拉乱接线缆;
(九)违反规定产生噪声、粉尘、油烟、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十)其他危害屯溪老街保护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阻碍消防设备使用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使用明火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明火设备,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且达到法定追责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屯溪老街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 (法律适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古民居保护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配套办法)屯溪区人民政府结合具体情况,根据需要予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屯溪老街于1995年被国家建设部命名为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街区,2009年经国家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2015年4月3日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是安徽省唯一一个入选的。据统计,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共有12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1幢不可移动文物、88幢历史建筑、261余幢传统风貌建筑。
为加强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关于转发《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通知》,将《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纳入黄山市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确定屯溪区人民政府为起草单位。
二、起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在市、区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特别是设立老街管理委员会以来,屯溪老街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打造全国一流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法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屯溪老街,充分挖掘屯溪老街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深入推进黄山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结合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利用的实际需要,亟需出台本条例。
三、起草过程
屯溪区人民政府作为起草单位组织专班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2024年2月2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先后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起草组全体会议、专家论证会、立法领导组专题会等各种形式征集各方意见,不断修改草案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起草依据和总体思路
(一)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以及《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屯溪老街保护规划,并参照吸取杭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福州市等地立法经验,立足屯溪老街实际草拟。
(二)总体思路。
1.遵循目标导向。以打造全国一流的历史文化街区,落实好《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为目标导向,突出《保护规划》在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2.遵循问题导向。通过调研,梳理出屯溪老街在保护管理和规划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和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消防安全、商户和居民的生产生活保护、交通和市容管理、业态管理、物业管理、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将其细化到《条例(草案)》的立法条文中,依法予以解决。
3.解决思路。①搭建职责明确的管理架构。主要是条款的四、五、六、七、十一条,其主要明确的是老街管委会负责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行政职责的管理,包括日常巡查,统一受理屯溪老街范围内的许可事项的初步审查、分类报送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组织联席会议审查特定事项等;屯溪老街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老街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老街的商业运营,形成的是政府引导下成立开发公司,职能部门管理、企业经营的方式,主要参照的是宽窄巷子的架构模式。市区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保障,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经费管理等。②实现屯溪老街建筑物保护和政府兜底维修费用之间的平衡。主要为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保护责任人,维修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明确无法维修或者没有维修能力的,由老街管委会负责维修或收购,产生的费用从所维修的建筑物的出租、出售或运营的收益中收回。③消防问题。主要为条款第十九条,针对目前存在的影响火警报警系统使用但缺少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明确不得实施阻碍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的行为,并设定相应的罚则,同时明确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经营场所禁止使用明火。④业态同质化问题。主要条款为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主要立足于老街保护规划,按照保护规划所定位的街巷业态予以管理,同时针对街核心保护区内私有产权房屋约占70%,难以统一管理的问题,鼓励采取国有企业收购、租赁等方式实现统一经营管理。
4.《条例》制定的侧重方向。本《条例》主要在于搭建结构框架,确定规则,而具体的操作内容,后期再制定配套办法予以明确。
五、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六条。其框架结构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三章传承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职责、运营机构职责以及部门职责、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保护资金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起统领和指导作用,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
第二章为保护和管理。本章共十条。前四条对设置保护标志、保护规划实施、建设维修使用活动的要求作出规定;中三条对老街建筑物保护责任人的落实、代维修、收购以及维修费用等予以规定;后三条分别对消防安全、物业管理、交通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传承和利用。本章共六条。主要从软硬件设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业态管理、街区融合发展、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共列明十项)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本章共五条。其中:有三条是对前文出现的禁止性条款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另一条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还有一条是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为附则。本章共四条。其中两条是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条例》的施行日期作出规定;另一条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民居保护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说明,另一条明确屯溪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后续具体的实施细则。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7-23 08:512024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我机关就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没有收到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黄山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