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12-18 00:00 ] 至 [ 2024-01-17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市政府规章《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胡玉红。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关于《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水库的开发及利用

第四章 水域和资源环境保护

第五章 岸线的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月潭水库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提高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月潭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管理范围,是指从月潭水库大坝至月潭水库尖灭点(即溪口电站坝址)165m(1985国家高程)范围内的水域及其岸线。

第三条【立法原则】 月潭水库水域及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社会参与、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加强水库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水库安全保障措施,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水库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职责】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保护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管理水库水资源,健全水库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的综合利用,保障水库合理开发利用;

(五)做好保护水库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库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建立水质检测系统,制定水质改善措施。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库区化肥、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河长制管理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库海事、港口、航道、水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运行业节能减排、水运行业环境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运营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营船舶污染行为。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库的卫生监测工作,做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月潭水库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月潭水库项目开发、资源有偿使用等运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月潭水库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资源环境和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总体要求】 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至上、预防和应急并举、统筹兼顾、利益协调、社会监督的总体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库区内生态环境,发挥水库功能和效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态保护巡查制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信息技术完善库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资源环境保护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机制,形成协同共治的保护管理模式。

第十条【应急管理预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船舶使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水库水域内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从事渔业、航运、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库区内擅自使用自用非经营性船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农业生产生活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提供库区内用于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自用非经营性船舶,并负责船舶的管理和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自用船舶管理】 库区乡镇无法满足申请人申请提供库区内用于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非经营性船舶的,申请人可申请自用非经营性船舶。申请人应当具有库区内乡镇户籍,并且满足生产资料所在地无生产便道只能通过水路到达或者从事其他农副业生产经营必须使用船舶的条件。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申请登记、审核申请材料、发放船舶号牌、建立船舶档案。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生产资料补偿】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产资料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标准。

生产资料所在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实际采取流转、经济补偿、农业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禁渔区和休闲垂钓区】 水库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禁渔区。符合水质稳定条件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可以划定休闲垂钓区。

鼓励、支持库区内经营受益单位或者渔业受益单位保护性开发、建设休闲垂钓区。

在休闲垂钓区进行垂钓的,应当遵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垂钓的时间、区域、鱼种、方式等作出的规定。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消落区管理】 消落区的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保护为主、因时制宜、科学利用、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相统一的要求。

具备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开展生态景观或者旅游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水库及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处置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二)清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三)围垦、开垦、填库、围库;

(四)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产生活污水;

(五)非法养殖、捕捞渔业资源;

(六)非法捕杀野生水禽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损毁水库工程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擅自移动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八)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水库的开发及利用

第十七条【编制开发利用规划】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要求】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抗旱和水源供水安全,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展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十九条【旅游开发单位义务】 利用水库水域从事旅游、餐饮服务、涉水体育项目、影视拍摄、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履行保护水库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鼓励保护性开发】 鼓励引进资金、技术调整库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生态低碳环保产业,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生态农业、涵养水源、植树造林等工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章 水域和资源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标识、界碑设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的边界处设立地理界标、界碑、警示牌等标志。

第二十二条【水质检测】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定期检测水库和入库河流的水质状况,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水质检测过程中发现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库水质未达到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生态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对水库周边进行封山育林,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防火隔离带,增强水土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水库的生态环境。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根据水库生态保护需要,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库区及周边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面源污染,防止对水库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四条【污染防治】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就近净化处理。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防止生活垃圾对水库水环境造成污染。

因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库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报告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章 岸线的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岸线分区治理】 鼓励水库岸线探索建立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机制。

水库岸线分区治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控制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渔业和旅游业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审批管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水库岸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岸线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审批等各环节的专项审批,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造(修、拆)船项目、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等应当由市、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土地保护】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库岸线范围内采取蓄水保土、植被恢复等措施,避免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多元资本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库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水库岸线开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船舶使用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水库水域内擅自使用自用非经营性船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用非经营性船舶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从事农业生产生活以外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船舶及船舶号牌。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罚则】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罚则】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罚则】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罚则】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损毁水库工程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罚则】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损毁、擅自移动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罚则】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政务处分与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引致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休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现将《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月潭水库已于2020年12月下闸蓄水,当前月潭水库工程正在进行竣工验收,月潭水库已从建设阶段进入枢纽工程运行管理及水域保护利用阶段。为加强对月潭水库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月潭水库水域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地方立法加以促进。

一是库区水资源保护的需要。随着月潭水库建成蓄水及今后供水功能的使用,要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年稳定达标,势必对月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是解决库区水域保护管理存在的盲区。当前,库区现有的三个相关机构(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处、休宁县月潭水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月潭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均不涉及库区水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需要明晰市县所涉各部门管理职责。

三是满足库区管理的现实需要。月潭水库建设中,移民线上生产资料并未征收,需以自备船、水上交通、生产便道等措施解决移民线上生产资料耕种问题,且水库蓄水后成为钓鱼爱好者热点水域,有关垂钓及自备船管理等难点问题急需解决。

四是完善和健全水库保护和管理法律依据的需要。月潭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有关月潭水库库区河道和水域各部门职责、禁止行为、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与开发利用等缺少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同时,上位法关于水库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给水库的监管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同时关于水库开发利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水库开发利用无法可依,不利于水库可持续开发利用,也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起草过程

《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 2023 年立法计划,作为2023年应颁布施行的市政府规章。2023年5月4日,市司法局向县政府出具《关于市政府规章〈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立法工作预安排的函》,2023年6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我县成立了起草工作县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起草任务清单,明确各部门起草任务及起草人;组织各相关起草单位负责人赴黄山区太平湖镇学习借鉴河湖规划管理利用经验,就旅游规划、自备船管理、水域管理等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学习;组织相关部门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11次,征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库区群众代表、县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形成《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4日-8月3日,《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及起草说明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网民关于月潭水库水域垂钓工作的意见建议1条,已采纳。

2023年7月18日,县长唐进主持召开办法制定专题研究会,会议强调要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在《办法(草案送审稿)》制定中加入有关岸线的治理及利用条款。为高质量完成《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我县委托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起草《办法(草案送审稿)》。

2023年8月4日,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陈宏光教授课题组来我先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双方就《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以及水库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双方组成调研小组对于月潭水库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水库周围的企业、村集体组织等,与月潭水库管理中队、村民代表等深入交谈,对水库的管理现状、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会后,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迅速落实各项分工安排和时间规划。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项目组召开《办法(草案送审稿)》立法研讨会,就条文结构和内容逐条分析,进行初步研讨。

2023年8月16日,双方针对立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书面交流,就适用范围、岸线划分、管理机构、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性地为《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指明了方向。

2023年8月24日,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项目组召开《办法(草案送审稿)》立法研讨会,项目组成员就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且充分的讨论,会议认为,由于加入了岸线治理内容,不再只局限为水域范围,名称由《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调整为《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会后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初稿。

2023年9月19日,休宁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市月潭办、市海事中心、有关县直部门、库区乡镇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等进一步对《办法(草案送审稿)》初稿进行研究,会后综合各单位修改意见及专家建议,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

2023年10月,我县委托黄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入库单位黄山众逸财税事务所对《办法(草案送审稿)》及制度设计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认为,《办法》立法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3年10月18日,《办法(草案送审稿)》制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休宁县委政法委员会备案,11月2日通过备案。

2023年11月,《办法(草案送审稿)》制定报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2023年11月24日,县司法局出具审计意见,认为《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符合权限、程序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建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2023年11月26日,《办法(草案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会议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修改,研定通过《办法(草案送审稿)》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审议稿)》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资金支持以及鼓励社会参与保护水库资源环境保护;二是强化对水库的保护和管理,明确船舶使用、垂钓限制和消落区管理,并对水库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做出规定,同时建立监管制度;三是加强水库的开发与利用,明确开发利用要求,鼓励保护性开发,规定旅游开发单位义务;四是建立水域和资源环境的保护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五是对水库岸线的综合治理,明确岸线范围和分区管控制度,强化岸线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从而推动月潭水库岸线的积极开发和有效利用;六是对船舶使用和禁止行为的罚则规定。

《办法(审议稿)》针对月潭水库保护和管理的难点问题、痛点问题进行梳理,形成相应体例,从而契合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等特点。《办法(审议稿)》中对月潭水库的管理思路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黄山市、休宁县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水库保护和管理主管部门,并厘清和细化各相关部门职责。月潭水库库区管理涉及事项众多,管理权限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和职责不明确,形成水库统一管理和保护主体缺位的局面。《办法(审议稿)》重点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并确定水行政部门作为水库的主管部门,同时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建立水库保护和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库区保护和管理的高效和畅通。

二是明确月潭水库水域管理资金保障工作。水域管理保护各项工作都需要经费投入和支持,因此《办法(审议稿)》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月潭水库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月潭水库项目开发、资源有偿使用等运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月潭水库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和运营水平。

三是明确自备船使用和垂钓限制。在自备船使用问题上,自备船因未经船检机构检验、设备简陋、安全性差等原因,成为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办法(审议稿)》对于自备船的规定采取允许加部分禁止的限制性规定,并未全面禁止自备船的使用。在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基础上,自备船允许使用。对于确有必要使用,但同时又无法提供符合安全要求、取得许可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由政府依法提供必要帮助。在垂钓问题上,实施分区管理制度,在设置禁渔区的同时,设立休闲垂钓区,并明确休闲垂钓区需遵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垂钓的时间、区域、鱼种、方式等作出的规定。与此同时,鼓励、支持库区内经营受益单位或者渔业受益单位对休闲垂钓区进行保护性开发,这既有利于缓解钓鱼爱好者对禁止钓鱼规定的抵制,又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是坚持保护性开发与合理利用。针对兼顾水库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严格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落实从严管理和保护要求。对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补充和完善,明确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同时,水库管理单位开展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此外在条文中明确旅游开发单位具有保护水库水源水质的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划定库区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与开发利用。《办法(审议稿)》基于月潭水库库区管理实际情况,鼓励水域岸线的保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对水库岸线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此基础上,对于岸线开发利用进行了审批管控,明确岸线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库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库开发利用项目,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带动社会投资、拓宽社会投资渠道等具有重要意义。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1-17 08:39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6日,我机关就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月潭水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未收到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黄山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