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提高异议审查质效,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黄山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8月17日至9月1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邮政编码:245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476784706@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11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7日
附件1
关于《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提高异议审查质效,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黄山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黄政办〔2008〕60 号)自2008年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机构改革后,异议审查办理机构和流程发生了较大调整,需要重新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出异议审查来监督行政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增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规定,规范工作流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异议审查质效,修订《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
1.《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原为26条,修订后为22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合并删减。根据上位法和省有关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作出相对应的规范。
一是明确各级异议审查机关和异议审查机构。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关,其法制机构为具体办理异议审查申请的机构。机构改革后,该项职能由原法制办调整至司法行政部门。
二是完善形式审查环节。参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皖司通〔2019〕23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形式审查环节,第八条对受理与不受理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异议审查时限。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异议审查时限进一步限缩,由原60日修改为30个工作日。
四是明确异议审查机构和异议审查机关职责。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有关内容:异议审查机构可以直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异议审查意见,如制定机关不按照异议审查意见予以处理,异议审查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等处理意见,上报异议审查机关决定。
附件2
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的组织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以下称异议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审查申请,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异议审查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级异议审查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
第四条 异议审查机关和异议审查机构履行异议审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要求审查的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时间;
(三)要求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以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三)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受理以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
(一)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县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异议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补正材料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的,异议审查机构可要求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已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或者本机关已就相同内容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不再受理。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异议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发送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等送交异议审查机构。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异议审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异议审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异议审查机构完成异议审查申请实质要件审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合法、适当的,确认异议不成立;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
第十二条 异议审查机构应当自完整收到异议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异议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自收到异议审查机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不按照异议审查意见予以处理的,异议审查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等处理意见,上报异议审查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异议审查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异议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异议审查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异议审查期间,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二)异议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异议审查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暂停执行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七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审查申请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宣布失效、撤销、废止、修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异议审查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书面审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异议审查机关提出责令其受理或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请求。
第二十条 异议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据本规定履行异议审查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异议审查决定要求执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黄政办〔2008〕60 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9-18 08:482023年8月17日,我机关就关于征求《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未收到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