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皖府法领〔2021〕2号),我局起草了《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江南新城百合苑1幢2楼市司法局行政应诉科(邮政编码:245000)。
2.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hssfxzysk@163.com。
3.电话方式。联系人:江玫青,联系电话0559-2355282。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
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皖府法领〔20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出庭应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长(县长、区长)助理,被诉行政机关确定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党组)成员,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审计师、总经济师等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程序性驳回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已经参加人民法院就有关案件组织的调解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
(三)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已参加过一次庭审的。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由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通知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可以是本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或者延期开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二)庭审中,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参与出庭应诉工作,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败诉的原因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于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不落实的或出庭应诉率明显偏低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负责人约谈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月对本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季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组织本部门有关机构、下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并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察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相应扣减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规定出庭应诉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的;
(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7日公布的《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黄政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0年5月,我市出台了《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同时贯彻落实2021年6月16日修订出台的《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我局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5日通过公文平台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9条,第一条明确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二条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中被诉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义务、应出庭的案件范围;第七条规定了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出庭应诉要履行的应诉职责及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诉中自行纠错的处理;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义务,对纠错案件的后续处理、分析总结和完善改进机制等有关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出庭应诉情况等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包括建立应诉联系制度、统计、通报、提请本级政府负责人约谈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等;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察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并规定了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追责的情况;第十八条规定了各区县、各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原《办法》的废止时间。
四、重点要说明的事项
1.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定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并规定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长(县长、区长)助理,被诉行政机关确定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党组)成员,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审计师、总经济师等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扩大应出庭应诉的范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将应出庭应诉案件由原规定的正向列举改为反向规定;对共同被告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对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由原规定的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案件改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同时将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改为原则上由正职负责人出庭。
3. 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或者延期开庭。
4. 增加对督促履行法律文书、纠错案件分析总结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参与出庭应诉工作,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败诉的原因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
5.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不落实的,提请本级政府负责人约谈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并通报。
6.增加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7.明确考核的有关规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并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察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相应扣减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得分。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8-25 16:372023年7月20日,我机关就关于征求《黄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未收到意见建议。
感谢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关注及支持。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