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03-20 00:00 ] 至 [ 2023-04-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0日起至4月1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胡玉红。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

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本市民宿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和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宿促进、经营规范,以及相关的保障监督。

第三条[民宿定义]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工作原则] 民宿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规范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民宿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宿促进、经营规范和保障监督工作。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黄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民宿促进、经营规范和保障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宿促进、经营规范和保障监督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促进、经营规范和保障监督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本辖区民宿发展情况,配合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民宿促进、经营规范和保障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民宿协会] 各级民宿协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监督作用,开展法治和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制度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

(二)研究制定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

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第八条[规划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土地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推动落实旅游用地政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采用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城乡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

第十条[资金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将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宿发展资金,并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民宿奖励措施。

统筹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资金,发挥各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民宿领域,支持民宿发展。

第十一条[金融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民宿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民宿发展的信贷支持。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人才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加强民宿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民宿管理人才,支持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民宿创业,鼓励民宿经营者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

第十三条[产品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鼓励民宿经营者采用“民宿+”模式,结合当地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民宿产品创新。

第十四条[设施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统筹各类建设资金和建设工程,支持民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集群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在资源密集、特色鲜明的旅游景区周边、城镇周边、休闲旅游街区、旅游风景道沿线发展民宿,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第十六条[特色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引导民宿经营者挖掘地方特色,打造“徽州民宿”品牌,促进民宿特色化发展。

第十七条[组织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支持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在本市开展民宿投资经营,支持连锁经营,促进民宿国际化、组织化发展。

第十八条[智慧化绿色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鼓励民宿经营者引入信息科技、生态环保理念,促进民宿智慧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九条[营销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将民宿纳入年度宣传推广计划,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民宿产品。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民宿开办] 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取得合法、齐全的证照。

第二十一条[意识形态]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民宿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不得违法违规,不得破坏公序良俗。

第二十二条[和谐睦邻]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当地乡规民约,尊重地方民俗,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公开透明]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投诉信息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安全责任]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消费者转移工作。

第二十五条[真实宣传] 民宿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身份登记] 民宿经营者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住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报告义务] 民宿经营者发现住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三)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控]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民宿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保证不被删改、传播或非法使用。

民宿经营者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九条[文旅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加强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规范民宿等级评定工作,鼓励民宿经营者自愿申请民宿等级评定,对纳入相关等级的民宿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依法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消防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价格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查标准,做好民宿食品经营的许可和登记,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消费纠纷投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卫健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民宿卫生工作进行指导,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规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民宿用地选址、用地审批(审核),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监管,对涉及违法用地问题的民宿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住建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民宿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民宿经营用房建设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六条[环保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民宿的环境管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宿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宿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住客进行登记并上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民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民宿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民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我市民宿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和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休闲度假需求的拉动和系列国家重大战略的推动下,全国民宿总体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民宿发展,在推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文旅融合、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方面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良好的文化本底、丰富的资源禀赋以及优越的市场区位条件,造就了我市民宿发展的“最佳区位”和“最佳时机”,形成了近年来民宿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对推动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10月,我市民宿已达2950家(其中核发特行许可证1215家,备案登记1735家),占安徽省民宿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总体看,我市民宿发展目前呈现点多、面广、量大、投资主体多元、利益相关者关系复杂的特点。与此同时,从国家《旅游法》到《安徽省旅游业条例》均没有民宿的法律地位,上位法依据目前还是空白,而且民宿概念存在多样化,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义,范围难以界定,这些问题都使得民宿治理难度日益加大。因此从民宿发展自身要求以及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角度,都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民宿促进和管理的条例,完善民宿治理体系,为民宿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起草过程

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条例起草部门,按照立法规划,确立了立法工作计划和内容。2022年8月委托安徽大学旅游规划研究与发展中心李东和教授及其研究团队(以下简称“《条例》起草课题组”),开展《条例》立法研究工作,负责《条例》的起草及相关制度建设的问题。

起草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4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等政策文件,参照了《安徽省旅游业条例》(2017)《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2019)《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与管理条例》(2021)等民宿促进和规范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2022年10月13日-10月14日,《条例》起草课题组到黄山市开展民宿立法调研活动,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黄山市民宿促进与管理立法工作的建议,实地考察黟县相关民宿,并在黟县召开由县直有关部门、民宿经营者代表参加的民宿立法座谈会;2022年12月1日-12月3日,《条例》起草课题组一行前往黄山市歙县、徽州区开展民宿立法调研活动,考察部分民宿,并分别在歙县和徽州区召开由县(区)直有关部门、民宿经营者代表参加的民宿立法座谈会,同时与市文旅局有关负责人、民宿经营者代表共同研讨《条例》初稿的修改;2022年12月15日,《条例》起草课题组在合肥召开在线研讨会,邀请安徽大学法学院4位法学学者(毕金平、汪迎兵、杨金晶、钟芳)共同研讨《条例》初稿的修改;2022年10月-2023年1月期间,《条例》起草课题组与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多达10余次的在线沟通交流,《条例》初稿修改多达10余稿。

2023年1月6日到1月16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条例》的相关内容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反馈意见,《条例》起草课题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23年1月29日到2月28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条例(征求意见稿)》条文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局法规监督科、法律顾问和局部分特约法律专家意见。3月9日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3月13日报市政府提请审议。同时与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3月14日召开《条例》立法协商工作座谈会,再次征求了政协领导、部分政协委员、民宿业主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民宿定义、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民宿协会的义务等内容;第二章促进措施,从制度、规划、土地、资金、标准、人才、产品、设施、营销等民宿经营发展要素方面提出促进措施;第三章经营规范,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第四章保障监督,主要包括文旅、公安、消防、市监、卫健、资规、住建、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为违反本《条例》的处理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实施前已经营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民宿的补办期限和施行日期等相关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的总体思路和相关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民宿促进和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职责。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包括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和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的职责,同时明确了“将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将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民宿奖励措施、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等方面内容。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民宿促进和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促进部门之间加强协作,《条例(草案)》将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都纳入民宿管理主体的范围,同时强调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

二是明确民宿协会作用。非官方治理是民宿治理的重要方面,民宿协会是政府、民宿经营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在规范民宿行业发展、提升民宿品质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各级民宿协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监督作用,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黄山市民宿发展的主要方向。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当前现状,集群化、特色化、国际化、组织化、信息化、生态化、绿色化等应该是未来黄山市民宿发展的主要方向。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以下促进措施的规定:支持在资源密集、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区周边、城镇周边、休闲旅游街区、旅游风景道沿线发展民宿,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引导民宿经营者挖掘地方特色,打造“徽州民宿”品牌,促进民宿特色化发展;支持引入国际、国内民宿品牌和民宿投资者,在本市开展民宿投资和经营,支持连锁经营,促进民宿国际化、组织化发展;鼓励民宿经营者引入信息科技、生态环保理念,促进民宿智慧化、绿色化发展。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4-24 11:40

2023年3月20日,我机关就关于征求《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未收到意见建议。

感谢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关注及支持。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