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及起草说明将登载在:
黄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胡玉红。、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5日
《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是现行的《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黄司法援〔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7日印发后施行已经5年了。随着《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司规〔2020〕6号)、《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法通〔2020〕7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国家安全厅 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检会〔2019〕8号)等文件的陆续出台,原有的《办法》已经不能涵盖新的业务内容。二是省司法厅对黄山市司法局2019年综合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中,认为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在全省靠后要求解决。2020年6月,黄山市孙勇市长批示,要求司法局抓好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以上因素,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2、《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号)要求,为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3、《安徽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要求,考虑到物价上涨和办案成本的提高等因素影响,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4、《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黄办[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研究出台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起草过程
为使《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尽早出台,我们在前期开展了调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于今年7月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起草了《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各区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部收到书面反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项进行研究修改并形成初稿,在此基础上,法援科将《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初稿)》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市司法局党组审议通过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的说明
《办法》原为13条,修订后为17条。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补贴费用标准构成要素,对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他非诉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的内容与执行标准进行了科学界定。
二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首次把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费用和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帮助补贴费用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范围,并对值班律师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予以明确。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质量差别制度。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满意度回访及案卷质量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有效促进高质量服务、品牌化建设。
四是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受援人过错而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因素等原因造成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规定。
五是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资金,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同时明确了八大类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的情形,并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城乡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号)、《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黄办[2016]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包括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予以相应的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法律援助经费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中央、省级法律援助的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办案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帮助补贴、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费用等支出。
中央、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上述用途的费用支出。
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全额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支出。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事项开支: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
(二)已进入法律援助诉讼程序的,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公证、司法鉴定相关费用,支付给公证、鉴定机构的补贴。
(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
(四)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等补贴。
(五)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案件质量管控、业务资料等支出。
(六)财政部、司法部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确定的法律援助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根据《黄山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标准》《黄山市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标
准》(黄司通〔2021〕27号)等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满意度回访及案卷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600-8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800元,良好等次补贴700元,合格等次补贴600元,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10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000元,良好等次补贴900元,合格等次补贴800元,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100-13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3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100元,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跨县(区)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200元。
(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100-13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3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100元,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跨县(区)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200元。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未经诉讼庭审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未经仲裁程序结案的,有调解书、裁定书或其他能证明承办人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每件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少300-500元。
(三)省内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600-18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800元,良好等次补贴1700元,合格等次补贴1600元,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补贴1800-20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2000元,良好等次补贴1900元,合格等次补贴1800元,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距离在300公里以内的(含300公里),按照省内跨市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受援人过错而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因素等原因造成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开展的实质性工作量,给予每件补贴200-700元,具体参照以下标准补贴:
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已会见受援人及近亲属,制作谈话笔录的,补贴200-300元。
已开展调查取证、诉前调解等工作的,补贴400-500元。
已代写法律文书、开展出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的,参与庭审、参与调解等工作的,补贴600-700元。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指仅提供法律咨询、查阅资料、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不予补贴。
(五)办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需多次会见、取证、开庭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数额,具体补助数额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案情况说明,经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但最高补贴不超过原补贴标准的2倍。
(六)群体性案件或共同诉讼等法律援助案件的拆分标准:未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调解结案的,每5名受援人折合1件计算(剩余不足5人的按1件计算);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每3名受援人折合1件计算(剩余不足3人的按1件计算)。不同诉讼程序阶段,分别计算案件数,但每个阶段折算后的案件数最高不超过10件。
第十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案件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办理非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承办人员实际工作量大小,每件补贴500-800元。
(二)公证事项每件补贴300元。
(三)司法鉴定每件补贴500元。
(四)法律援助机构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日补贴200元。
(五)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等事项的,根据值班律师履职情况和法律帮助工作量,每日补贴200-400元(需提供办案机关法律帮助通知函及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帮助工作相关证明材料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了会见或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进行了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案情;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的,每件补贴400-600元。(需提供办案机关法律帮助通知函及值班律师会见笔录、阅卷笔录、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值班、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参加法律援助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优秀案例评选等工作的,每人每日(次)补贴200元。
(七)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为当事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份补贴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的当事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增加一份补贴50元,最高补贴300元。
(八)法律援助案例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或法律援助案件参加司法部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获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或案件承办人500元,参加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优秀案件评选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被评为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或案件承办人300元,参加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被评为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件撰写人或案件承办人200元。同时入选司法部、省厅、市局的优秀案例,按照最高标准补贴。
上述补贴由案例撰写人或案件承办人隶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发放。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材料不符合规定,经要求补证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通过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结案材料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五)因承办人的较大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六)索取或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违法、违规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发放补贴。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结案材料的电子文本通过法律援助管理平台流转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评估并经批准后领取补贴。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补贴。产生的直接费用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即交通、食宿由本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报销;通信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成本性支出凭票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案件和事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补贴和费用。支付补贴或费用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审批手续,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绩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为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审批的案件和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结案的案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司法援[2016]48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8-17 10:422021年7月15日,我局将《黄山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市财政局,各区县司法局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5条并采纳;同步在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黄山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