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审查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黄山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7月8日至8月8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黄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ngshan.gov.cn/)
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邮政编码:245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476784706@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联系,联系电话233311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吴丽玲。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1年7月8日
关于《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审查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黄山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2016〕44号)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不明晰、合法性审查程序执行不到位等。2019-2020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颁布并施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同时,机构改革后,《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2016〕44号)部分内容也需要调整完善。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修订《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2016〕44号)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
4、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皖府法领办〔2021〕7号);
5、《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黄政办〔2020〕11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起草了《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7月8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7月8日至8月8日。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十九项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
第一条、第二条为《规定》的第一部分,主要对《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对各单位的要求予以明确。
1、第一条是明确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2、第二条是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审查部门,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
(二)第二部分
第三条、第四条为《规定》的第二部分,主要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排除事项。
1、第三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的事项,共六个方面。
2、第四条明确排除事项,主要列举了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负面清单。
(三)第三部分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为《规定》的第三部分,这部分是《规定》的重点,主要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1、第五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批办程序,并强调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第六条明确了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需提交哪些材料。同时,明确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送审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合法性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作了具体规定。
4、第十条是对审查意见内容进行阐述。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5、第十一条明确了审查意见出具的程序。
6、第十二条明确了提前介入不得代替合法性审查。
7、第十三条是对审查意见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8、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依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保密规定、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免责情形。
(四)第四部分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规定》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规定》的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予以明确。
五、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是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审查部门及决策事项范围(第2条、第3条)。本次修订将原《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更名为《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将适用范围由市政府扩大到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明确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同时,决策事项范围在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五项基础上,新增第(六)项“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是明确提出合法性审查排除事项范围(第4条)。我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有关规定,新增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条款,即排除事项:对于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负面清单,提升政府决策效率。
三是明确提出决策事项退回制度(第6条)。针对目前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送有关送审材料,但由于种种原因,承办单位有时迟迟未报送材料,从而导致决策事项久而未审的问题,在《规定》第六条中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2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之规定,新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条款,进一步明确退回制度适用标准。
四是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内容(第10条)。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应当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2条“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之规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是明确免责情形(第17条)。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52条“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之规定,《规定》新增免责条款:“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审查部门)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具体包括: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在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形成正式决策事项草案。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同级决策机关领导批示,以书面转办单形式通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提交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收到转办单后应尽快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
(四)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转办单后也应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联系,督促其报送送审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和完善送审材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审查方式)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九条(审查时限)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审查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审查意见出具程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应经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反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提前介入不得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效力)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同级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完善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免责情形)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8-10 18:032021年7月8日,市司法局对《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意见征求,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条(建议增加一条款: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针对网民提出的该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已经结合实际情况吸收采纳。
黄山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