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07-07 00:00 ] 至 [ 2021-08-07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7月7日至8月7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文及起草说明将登载在:

黄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2333711,联系人:胡玉红。、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1年7月7日


关于《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日)

为加强我市公共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8-2022年)》,我局起草了《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20年底,我市汽车保有量达307703辆,同比增长9.13%。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停车难”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已经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规定来规范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有鉴于此,市政府将《规定》列入《黄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8-2022年)》,以进一步提升《规定》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完善停车场管理要求和明确法律责任。

二、起草过程

我局作为《规定》的起草部门,按照立法规划,确定了立法工作计划和内容。2020年11月16日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公开征集《规定》的意见建议;2020年12月24日提请市政府印发《<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3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印发《黄山市政府2021年立法协商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3月,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规定》起草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和规范文件,参照了《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7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等城市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2021年4月13日至14日,由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牵头,召集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单位组成立法考察调研组,赴合肥市和芜湖市开展立法考察调研,参考合肥和芜湖关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如利用学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立公共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和公共停车场引导系统、对未经备案的公共停车场进行处罚等,吸纳列入本《规定》。

2021年4月21日至23日,我局先后赴屯溪区、徽州区、歙县、祁门县征求意见,屯溪区反馈意见18条、徽州区反馈意见15条、歙县反馈意见47条、祁门县反馈意见9条,共采纳建议8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划分方面,确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为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主体和处罚主体;管辖区域上,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各县城建成区参照执行;删除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由政府定价和风景名胜区停车场节假日收费上浮条款;吸纳建立停车场引导系统、实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等建议。

2021年5月8日,我局网上向全市(包括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等反馈意见13条,采纳3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的表述、人防工程功能的兼顾以及价格收费备案的管理等。

2021年6月9日,市政协组织召开《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议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各参会人员共提出35条意见,共采纳13条。提出的意见主要涉及《规定》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能的界定和表述、条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旅游停车场、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经梳理,主要采纳了以下建议并修改了相应内容,对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删减了部分处罚条款,将许可式备案改为告知式备案,删除了价格备案等前置义务的内容,并精简了条款内容。因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内容非本《规定》调整的对象,有的建议内容已经在《规定》中进行了表述,因此对于相关建议不予采纳。

2021年6月15日,征求了管理对象阿达驻车(黄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阿达驻车(黄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意见。

2021年6月18日和2021年6月21日,我局内部对《规定》进行了审核,法规科共提出意见三条,采纳两条,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参照《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对其他意见以及局法律顾问提出的三条修改意见,因相应内容可通过其他方式调整和规定,无需在条款中体现或表述,因此未予以采纳。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公共停车场的概念、管理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定了规划编制与建设要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报批和建设要求、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编制、路内停车位设置禁止性规定、停车位设置动态评估、临时停车泊位审批、特殊情况下停车位调整规定和充电桩等特殊停车设施设置等内容;第三章使用与管理,规定了停车场经营方式、收费定价、开办备案要求、停车场经营者职责、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要求和禁止性规定、错时共享停车规定、节假日特殊情况管理规定、停车场数据库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等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理规定;第五章附则,确定本规定的施行日期、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小区住宅停车场适用的规定、各县参照执行本《规定》等。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的管理思路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公共停车场的概念和范围。《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将“按停车设施的建设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三类”。鉴于我市目前已经出台《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进行规范,《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小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重复设定相应规范,因此本《规定》仅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范,将公共停车场的概念确定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二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从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其他省市的管理经验,从便于职能履行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路内停车位的施划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和规划管理,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定价,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价格的备案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三是突出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为了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系统化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共停车场的产权人或经营者应当将公共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同时,为促进便民服务,明确建立公共停车场引导系统,动态向公众发布公共停车场的地理位置、空余停车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公众根据停车需求选择停车位。

四是整合停车场资源,探索共享停车方式。一是整合零星停车资源。对产权属于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零星分散公共停车场,统一管理主体。二是发挥人防工程停车作用。针对人防工程提供停车服务中的难点问题,要求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人,由产权人确定停车场使用方式,以理清人防工程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将人防工程充分利用于停车服务。三是实行错时停车。明确对于老旧小区集中,周边停车需求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和安全的条件下,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四是实行大型超市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共享。鼓励采取科学定价的方式,鼓励大型超市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在空闲时间对周边小区居民实施优惠停车服务,实现停车场资源共享。

五是提出特殊管理规定。考虑到旅游城市的实际,且本市每年国际赛事和大型活动较多,《规定》明确因紧急情况、举行大型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开放。

六是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使用行为,对于未办理公共停车场备案、未同步配建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使用停车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行为设定处罚条款。


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黄山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和定义】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包含嵌入式停车位。路内停车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不得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原则】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智能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公共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公共停车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停车位设置审批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路内停车位设置使用管理工作。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停车场规划的相关内容在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负责安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市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定价的备案和公共停车场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财政、数据资源、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建设要求】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合理测算公共停车需求,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场。

将城市公共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公交站场紧密衔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和城市停车引导系统。

第十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依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用地保障:

(一)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建成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二)闲置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临时城市公共停车场。

(三)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同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四)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式停车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同时配建收费、监控等系统。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公共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城市停车引导系统。

第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报批规定和建设要求】 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得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相邻区域等对城市公共景观有重要影响的位置。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设置高度不超过七米的,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置高度超过七米的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库或者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库,土建部分按建筑类申报,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特种设备类申报。

在已建车库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编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编制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编制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路内停车位设置禁止性规定】下列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

(二)道路车行宽度小于8米的双向道路和道路车行宽度小于6米的单向道路、巷弄。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和医院出入口、消防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停车位设置动态评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路内停车位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撤除路内停车位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临时停车泊位审批】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住区内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要求,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停车位调整规定】因紧急情况、举行大型活动、节假日安保等工作需求,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设置的路内停车位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特殊停车设施设置】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根据电动汽车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为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比例的肢体残疾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标志标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方式】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可以选择专业化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实行特许经营。

产权人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优化整合资源,确定统一主体,集中经营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确定经营管理方式。

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服务的,由人防工程产权人统一确定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经营收费定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停车场产权人或经营者应当将停车场收费标准报送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定价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引导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二十三条【开办备案】公共停车场产权人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开办登记备案手续: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材料;

(二)交通组织图则、停车场平面图;

(三)开放停车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补充备案。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职责】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公示牌,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定期巡查公共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按照核定或者备案的标准收费,提供税务统一发票;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收费系统,满足多种支付需求,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的使用;

(六)维护公共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交通;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八)按照标准将停车数据接入城市停车引导系统;

(九)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撤除公共停车场;

(二)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将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

(三)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四)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摆放禁止停车标志牌、杂物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违反停车位划定用途停放车辆;

(六)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停车场,影响停车需求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八)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错时共享停车规定】在老旧小区集中、停车需求量大的区域,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和安全的条件下,应当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同时鼓励其他的配建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鼓励大型超市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所有权人采取科学定价方式,与停车需求量大的周边老旧小区居民实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资源共享,提高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使用率。

第二十七条【特殊管理】因紧急情况、举行大型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数据库使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完成备案的公共停车场信息录入城市公共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并将停车场经营者、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对外开放共享。

运用城市停车场引导系统,将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资源纳入城市停车引导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向公众动态公布可停放车辆的区域、收费管理等信息,实现城市停车引导系统与移动终端互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满足出行前停车查询、预订车位等需求。

第二十九条【停车场经营使用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业主或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经营管理者、机动车驾驶人的诚信管理,建立停车缴费信用档案,逐步完善信用联动激励惩戒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办理开办备案手续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未同步配建信息管理系统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项,公共停车场建设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将停车数据接入城市停车引导系统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项,城市公共停车场未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被挪用的停车位数予以处罚,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二百元。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非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建设,依据《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依据《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黄山市各县城建成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8-10 10:19

2021年7月7日,市司法局对《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意见征求,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条(有效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在节假日、夜间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空闲时段,主动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针对网民提出的该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已经结合实际情况吸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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