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0-08-05 10:37 ] 至 [ 2020-09-05 10:37 ] 状态:已结束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内容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0年8月5日至9月5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正文及起草说明将登载在黄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352693075@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2333711,联系人 程卓然。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0年8月5日

附件:1.《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2.《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屯溪老街,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域。

保护的内容为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整体山水格局、内部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景观视廊、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屯溪老街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原住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职责)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负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屯溪老街建筑物、构筑物传统风貌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负责街区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前期工作;

(四)成立屯溪老街综合执法机构,在屯溪老街范围内集中行使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五)组织协调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单位开展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工作;

(六)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屯溪老街范围内开展危房、消防及电力设施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负责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除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进行审批、监督管理。

屯溪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体育、商务、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市区两级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专业咨询机构)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制定、审查涉及屯溪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经费保障)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由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用于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省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经营收入;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保护规划的制定)《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保护规划》由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保护规划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需要列入保护规划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导致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规划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规划保护范围)屯溪老街保护范围为南至新安江北岸,西至镇海桥,北至华山-西杨梅山山脊,东至新安北路,区划面积为50.14公顷。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以《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核心保护范围为7.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42.84公顷。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黄山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黄山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物要求)屯溪老街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风貌保护要求)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包括道路广场、供水设施、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管线、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景观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文保单位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的定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的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名录清单设置)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区两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汇编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录清单并公布。

第十九条(设置保护标志)黄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市、区文保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护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建筑保护修缮责任人)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为保护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修缮,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部分,共有权人为共同保护修缮责任人。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设施,由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组织保护修缮。

第二十一条(保护修缮要求)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街巷、建筑的保护修缮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应当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宽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质等,保持屯溪老街及其建筑物的传统风貌,不得破坏屯溪老街及其建筑物的肌理空间。

第二十二条(代为修缮)《保护规划》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在征得保护修缮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用由保护修缮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危房建筑保护)《保护规划》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修缮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报告。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可以协助保护修缮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修缮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修缮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四条(修缮流程)保护修缮责任人提出保护修缮要求时,应当向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报送保护修缮方案,保护修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修缮材料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二)修缮、改造等内容是否破坏建筑物传统风貌;

(三)其他。

文保单位的保护修缮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流程批准、修缮: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方案由屯溪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流程批准、修缮;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由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黄山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修缮;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除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修缮方案,经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黄山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修缮责任人负责修缮,保护修缮责任人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修缮方案进行保护修缮。

第二十五条(保护修缮的政府补助)保护修缮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保护修缮义务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或者进行绿化配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的,黄山市消防救援、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防洪排涝、景观环境等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传统文化保护)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屯溪老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徽州文化的保护。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汇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音乐、民风民俗、民间美术等徽州文化。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建筑分类利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安徽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屯溪区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根据其特点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

第二十九条(原住民生活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三十条(交通管理)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为机动车禁行区域,消防救援、救护、抢险、公安等特殊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进行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业态管理)鼓励采取收购、租赁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保护规划》的业态布局经营发展。

鼓励新兴业态的发展,合理恢复传统业态经营方式,多元化促进屯溪老街业态发展。

第三十二条(消防设施配备)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备基本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统一物业管理)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鼓励通过引进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方式,加强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物业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以徽州文化为主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传统手工技艺的活态传承和展示、主题博物馆展陈、民俗文化活动表演、承办主题展览和比赛、特色产品销售、特色主题民宿等方式,传承和发扬屯溪老街的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五条(外部设施设置要求)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屯溪老街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其他物;

(三)禁止私拉电线等违规用电行为;

(四)违反规定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废弃物。随地便溺、抛洒冥纸和焚烧垃圾;

(二)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污、刻划;

(六)损坏公共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化物品;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九)其他有损屯溪老街保护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审查事项)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按照《保护规划》审査:

(一)设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外部设施;

(二)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临时摆设摊点;

(四)影视摄制、大型群众性活动;

(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保护修缮方案要求修缮屯溪老街范围内的建筑,致使屯溪老街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由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由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民居以及古建筑保护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以及《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屯溪区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屯溪老街是国内目前保存最为完好的具有明、清时代建筑风格的步行商业古街,于1997年被国家建设部命名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于2008年被国家文化部命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09年经国家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与北京国子监街、苏州平江路一同当选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于2015年4月3日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是安徽省唯一入选的街区,是最具代表性的徽州文化经典,也是屯溪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文化品牌之一。为加强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弘扬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市人大将《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纳入黄山市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委托屯溪区政府起草。区政府研定立法起草工作由区司法局牵头具体承办。

二、起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也在2018年8月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屯溪老街在市、区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特别是设立老街管理委员会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打造全国一流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依法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屯溪老街,充分挖掘屯溪老街所蕴含的历史、文化、艺术、商业价值,深入推进黄山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结合老街保护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出台本条例。

三、起草过程

今年2月初,我区安排区司法局以问题为导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以落实《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为目标导向,初步整理出老街在保护、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2月20日根据杨林区长要求,区司法局组织有关单位同志前往歙县交流学习《歙县古城保护条例》立法经验。3月16日区委书记江善良对立法起草工作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起草中应遵循‘保护、管理、利用’的原则,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有序利用必须有法律依据为支撑,千万不能只考虑保护而人为束缚有效利用的手脚”。3月20日我区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三个工作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组、立法起草组、立法专家审查组),明确了工作步骤。3月份立法起草组草拟了《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并陆续征求到立法专家审查组各成员的意见100余条,经立法起草组10余次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征求意见稿,于4月14日向求社会公众、市有关单位和全区各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人士反馈的意见10余条,各单位反馈的意见200余条,同时,立法起草组逐家拜访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协旅游和人资环委、市商务局、市司法局、老街文旅公司等单位,就各自领域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共收集意见建议100余条,吸收采纳了合理建议。5月11日,我区邀请省人大法工委两位立法专家来到屯溪老街,上午进行实地调研,听取老街商户代表意见和建议,期间,他们表示在地方立法起草阶段,省人大法工委就提前介入指导,这在全省地方立法史上还是首次;下午在老街文旅公司进行座谈讨论,他们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立法起草组根据他们的建议再次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之后,又经几轮修改,于6月17日向立法起草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及立法专家审查组成员征求意见。6月20日,胡建宏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起草工作领导组会议,听取各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立法起草组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首部《条例(送审稿)》,于6月21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立法起草组又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7月2日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会后,立法起草组又根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条例》(草案送审稿),现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四、起草依据和总体思路

(一)起草依据。《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以及《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吸取杭州市、佛山市、北海市及歙县等地立法经验,结合屯溪老街实际草拟。

(二)总体思路。《条例》(草案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一是遵循目标导向,以落实《保护规划》为目标导向,突出《保护规划》在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二是遵循问题导向,通过调研,梳理出屯溪老街在保护管理和规划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建筑和风貌的分类保护、规划(建设)利用、传统文化的保护、消防安全、业态管理、原住民生活保护、物业管理、交通和市容管理、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等十个方面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将其细化到《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中,依法予以解决,通过规划建设,充分发挥出屯溪老街的历史、文化、艺术、商业等价值;三是明确主体责任,既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及市区有关部门职责,厘清相互关系和事权划分,又明确屯溪老街业主责任,使屯溪老街今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职责明晰、权利人责任明晰,增强可操作性。

五、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分五章,有45条。

第一章 总则共8条,内容为:制定的目的及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基本原则(第三条),市、区政府职责(第四条),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各部门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咨询机构(第七条),经费保障(第八条)。

第二章 保护共19条,内容为:保护规划的制定(第九条),保护规划修改(第十条),规划保护范围(第十一条),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二条),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物要求(第十三条),风貌保护要求(第十四条),文保单位保护(第十五条),《保护规划》的定位(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名录清单设置(第十八条),设置保护标志(第十九条),建筑保护修缮责任人(第二十条),保护修缮要求(第二十一条),代为修缮(第二十二条),危房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修缮流程(第二十四条),保护修缮的政府补助(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传统文化保护(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共11条,内容为:建筑分类利用(第二十八条),原住民生活保护(第二十九条),交通管理(第三十条),业态管理(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配备(第三十二条),统一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第三十四条),外部设施设置要求(第三十五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第三十六条),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第三十七条),审查事项(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5条,从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作为第三十九条,除此之外的法律责任,逐项归纳,明确规定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中,并统一将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第五章 附则共2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生效施行日期。

结果反馈

2020年8月5日,我单位就《黄山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工作。通过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网站公告征集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市直各单位、13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还先后多层次召开政协立法协商座谈会、市直部门、老街街道办事处、老街管理委员会、老街社区、老街群众代表、商户代表、立法基层联系点负责人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通过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先后征集到对送审稿45条条文的各类意见建议179条,我局经多轮修改对原送审稿几经修改,对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商户代表、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市直单位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建议也予以采纳,部分有关市区住建部门、文旅部门职责划分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并已就未采纳的原因向市住建局、市文旅局进行了反馈。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未收到市民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对草案条文的具体意见建议。

                                        黄山市司法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