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0年7月20日至8月20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全文登载在中国黄山网(http://www.huangshan.gov.cn)黄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54659043@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356,联系人:汪航。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0日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招聘的,从事本办法规定辅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执法辅助人员。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招聘执法辅助人员的,应按照《黄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实行编外聘用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本《办法》施行后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上岗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行政执法责任区协助开展行政检查、巡查;
(三)协助预防、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五)协助调查取证;
(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七)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
(九)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教育培训;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取得《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
《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二条 执法辅助人员取得《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前,应当参加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测试并测试合格。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大纲由市司法局编制、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或者委托区县司法局开展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申请参加法律知识测试,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辅助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本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测试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知识测试合格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
《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私自借用、涂改、篡改。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凭借辅助执法证件单独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行政执法机关持有辅助人员证件情况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审验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有关人员的辅助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执法辅助人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
(三)执法辅助人员调离辅助执法岗位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辅助人员建立和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二)日常管理制度;
(三)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保密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执法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将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额挂钩;
(三)向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法公开招聘的辅助执法人员工资标准、待遇保障,按照《黄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解决,保障标准可以参照前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暂扣或者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辅助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执法辅助人员有前款规定之一的,责令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并取消其依法行政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培训、测试、证件制作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我局起草了《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反复修改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办法》草案。现就本《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对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提出要求,旨在对执法辅助人员和行为要进行统一规范。《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已经2017年1月5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辅助执法人员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我局对全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摸底。经统计,我市市本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有516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等执法领域。且目前我市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比较混乱,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国家、省、市没有统一规范,导致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模糊、权利义务不清晰,辅助执法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也不明确;二是个别执法辅助人员的能力相对欠缺、执法水平有待提升,责任追究也缺乏刚性制度支撑,存在较大的行政风险;三是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教育、权益保障规定不明确,影响了执法辅助人员群体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办法》,规范我市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一)组织起草。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学习外地市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对全市执法辅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
(三)讨论修改。市司法局认真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文本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人员进出口管理。在进口方面,《办法》第四、五条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的五项基本条件,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出口方面,《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办法》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
(二)关于职责权限与权利义务。《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履行的十个方面职责;《办法》第七条对执法辅助人员行为作出八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划清行为边界。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享有的七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三)关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取得《黄山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第十一条)。同时,规定了申领辅助执法证件的基本流程、考试方式、有效期、年度审验等工作规则(第十二至十七条)。
(四)关于日常管理。《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落实七项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辅助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七条)。此外,在执法辅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五)关于待遇保障。目前,我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一部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招聘的,另一部分为执法机关购买服务后第三方单位选派的。基于此情况,《办法》针对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招聘的执法辅助人员待遇保障作出规定,即按照《黄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办法》还明确,对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具有较大贡献的执法辅助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此外,为便于对执法辅助人员实施全过程规范管理和监督,《办法》对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机关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结果反馈
2020年7月20日,我机关就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司法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