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0年4月3日至5月4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将全文登载在中国黄山网(http://www.huangshan.gov.cn)黄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352693075@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2333711,联系人程卓然。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一:
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对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负责实施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机关);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评估机关不明确的,由市司法局协调确定。
与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或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可以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受委托从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有关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评估项目】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三年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九条【评估计划的编制】评估机关应当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报送立法后评估项目。市司法局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提出立法后评估项目。
市司法局应当编制立法后评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评估标准】立法后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否修改,与上位法的规定是否抵触;
(二)合理性。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与其他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
(四)操作性。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措施、手段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高效、便民,实施机制是否完备;
(五)实效性。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六)规范性。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第十一条【评估模式】对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可以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一项或部分制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程序】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以本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主,可以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人员列入评估小组,同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公众以及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评估单位开展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建议。评估机关应当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重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完成期限】列入年度计划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项目,由评估单位在评估方案中自行确定完成期限,但自年度计划下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需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委托评估的备案】评估机关委托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估报告应当在年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司法局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评估机关;评估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程序等要求的,起草单位应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的运用】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或者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的运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由于上位法修改进行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批量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的;
(二)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规章修改的;
(三)市司法局认为无需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估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评估工作的保密】参与立法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考核机制】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对评估机关及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参照办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二:
《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起草说明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局起草了《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在民主性、科学性、技术性和体系化建设方面日趋进步,但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合理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部门痕迹过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是重要手段。其中,立法后评估工作是通过对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制度既是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规章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规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评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二)明确主管部门和评估主体;
(三)对政府规章应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及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四)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对评估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六)对《办法》施行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四、亮点与特点
(一)注重专业性。第六条规定了评估可进行第三方委托评估,使得评估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客观公正性,弥补了政府自我评估的缺陷,能更加有效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二)紧贴社会实际。第八条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几种情形注重联系我市规章立法实际情况。第十三条评估工作选择调查对象规定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评估工作更加接地气,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群众需求,同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更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规范性、灵活性和效率性相结合。《办法》对评估主体、评估范围和标准、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既全面又具体的规定,同时从实际出发,规定了可以进行部分内容的评估,兼顾了规范性、灵活性和注重效率的原则。